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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基本都在这儿啦

政策|海南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基本都在这儿啦

  通过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毕业生服务窗口、海南人社APP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业务大厅作“报到及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各类政策扶持以及服务项目。我们将量体裁衣,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岗位推荐、就业见习、发送招聘信息等一揽子精准且专业的就业创业服务,助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尽早走上职场舞台,实现人生梦想。

  同时,欢迎毕业生们关注“海南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所有毕业生的政策、招聘信息都在“小微”里面哦,海南就业为你们提供不间断的就业服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我省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对象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核查和校内公示后,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提供以下材料: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报告、校内公示情况、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应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单、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单位申请后续补贴资金,应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就业见习人员有变化时,还应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变化表),经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将后续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①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从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布。

  ②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和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标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

  对于职业能力鉴定工种转为专项能力考核的挖掘机操作等工种,可参照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标准合理确定补贴。

  上述培训的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业资格清单目录、专项考核目录等,结合当地培训成本合理确定。支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① 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② 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

  ③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补贴由个人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由单位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补贴对象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随军家属和退役大学生士兵(配偶的军官证、服兵役证件和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个人复印件。

  (2)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班开班申请审核表(含培训计划、课程表、授课老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培训班学员花名册等)、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培训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试点企业组织企业学徒制培训,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招收学徒备案材料、培训监管情况表、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申请材料经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补贴对象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对象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符合鉴定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复印件、个人复印件。

  培训机构组织补贴对象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缴付相关费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支付到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除应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和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上述申请材料经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对象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和个人复印件。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公益性招聘会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招聘会补助申请表、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申请报告、公益性招聘会活动方案、经批准开展业务的证明证件、公益性招聘会公告及招聘会现场情况等佐证材料、入场招聘的单位及其招聘岗位明细表。

  今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对招用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元。

  单位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12个月内向省、市县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单、毕业生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省、市县就业局通过联网核查等方式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报信息录入“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导出补贴汇总表(包括享受补贴单位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并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工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证明为准)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认定以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为准);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范围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补贴对象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应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初次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后续补贴资金,由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到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属于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同时享受我省现有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

  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由省重点企业代为申请,省重点企业应在学生顶岗实习满1个月后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代申请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贴花名册、学生证复印件。

  组织动员学生到省重点企业就业或实习2个月以上(含)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院校应在学生就业或实习期2 个月以上(含)后30 日内,向当地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或实习奖励申请表、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或实习人员花名册、就业或实习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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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海南省毕业生就业网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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