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为加强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和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与发展,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2017)1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93号)等相关文件,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技术创新载体和成果转化载体两类。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技术创新载体重点围绕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需求,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转化及产业化。主要是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成果转化载体重点面向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集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科技服务等创新要素,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技术评估、专利许可、技术交易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主要包括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主要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创新载体,由省科技厅主动谋划,布局设立和筹备建设。
省级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主要是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载体,采用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平台,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为省级平台。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建设的载体或所属市县尚未具备认定条件等特殊情形,可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四条平台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要求,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级平台的具体认定和管理、省级平台的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第八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平台发展规划、用地、财政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围绕本区域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领域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省级平台申报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二)填写申报材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平台填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一)审核与推荐。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省级平台条件的,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平台进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认定”、“不同意认定”,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有2名以上财务专家;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由4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有1名以上财务专家;实地考察由4名及以上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
(三)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有关责任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提请厅务会审议、厅党组会审定。
(五)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第十二条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筹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满一年后按申报指南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一般为: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科研平台、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央企和大型科技企业;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科技型企业。
(二)依托单位与省政府或省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协议,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报备,在海南注册独立法人机构。
第十三条省级平台一般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根据平台需要成立理事会(董事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省级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五条省级平台、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3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平台,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后办理。对取消平台资格的,由省科技厅对平台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平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台,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重点考核平台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创新和服务成效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转化平台,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省级平台资格。
(二)项目评审和立项参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制定评审与立项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项目验收参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运行后补助支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载体。按照如下程序和办法进行管理:
(一)省科技厅根据服务类平台载体服务功能,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平台载体服务标准,实行运行后补助金额与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
(三)运行后补助资金采用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级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接受有关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省级平台,由省科技厅分类授予牌匾,可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直接筹建挂牌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参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申报条件建设,并制订筹建工作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筹建期间不享受省级平台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可增加平台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09)103号)、《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琼科(2001)15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技术和工程领域全省技术创新高地,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产业领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攻克转化重大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涉及国家和我省长远发展和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实现从科学到技术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为海南产业发展提供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规模化生产的全链条服务。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由具有行业优势科研力量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该行业龙头、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联合共建。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参与联合共建。
(二)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三)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六)具有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七)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海南省中试研究基地作为衔接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中枢节点,是为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初创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开展科研成果中间试验、放大验证、生产工艺确认、生产线预制调试及技术转移转化配套服务,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基地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同时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功能。
(一)依托单位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转化平台,重点开展科技成果收集、技术评估、推介对接、技术转化、专利许可、技术经纪人才培养等转移转化相关服务工作。
(一)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驻琼科研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为专职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我省科技园区、企业等,非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条件。
(三)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拥有或签约的成果储备量不少于50项或科技人员团队不少于10家。
(四)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3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每年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期限3年(含3年)以上,保障科技成果来源。
(七)上述所指的高校一般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或国外同等层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 标签:海南省科技庁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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