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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18岁青年斗殴中持刀捅死人领刑12年

今日说法:18岁青年斗殴中持刀捅死人领刑12年

  关注法理人情,体察世间冷暖。欢迎海南省内广大市民和律师朋友发短信至《海南特区报》“今日说法”栏目:(记者王忠新),电子邮箱;(记者刘江浩),电子邮箱。热线(仅限于海南省内读者法律咨询)

  本报讯路遇仇家,下车便打,啤酒瓶、水果刀、铁锤、摩托车等都派上用场。这不是拍“古惑仔”电影,而是发生在文昌的一场线岁的青年,在这次斗殴中,持水果刀将对方一人捅死。日前,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寰奇有期徒刑十二年。记者王忠新

  2011年6月,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蔡寰奇犯故意伤害罪,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蔡寰奇,生于1992年6月,家住文昌重兴镇某村,父母都在家务农。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蔡寰奇和楚冲乘中巴车从文昌重兴镇到文城镇,途经三角庭墟候客时,蔡看到曾与其有矛盾的邻村少年黎晓冬,蔡寰奇便冲下车抓对方的头发,被人制止。

  蔡乘车离开后,黎晓冬气得直咬牙,他打电话叫来哥们陈泰要去报复蔡。随后,黎晓冬持两个啤酒瓶,陈泰携带一把水果尖刀骑一辆摩托车,在文昌市南阳农场橡胶林路段追上并拦住蔡寰奇乘坐的中巴车。

  蔡寰奇见状,便从车上拿了一把铁锤和楚冲下车,他夺过黎晓冬手中的啤酒瓶砸向黎头部,酒瓶破碎。黎晓冬与陈泰逃往竹林墟方向与黎的堂哥黎晓春会合,三人又骑两辆摩托车一起返回,蔡、楚二人分头逃跑。

  在橡胶林旁水田处,黎晓冬、黎晓春追上蔡寰奇并对蔡拳打脚踢,并将蔡强行带至橡胶林中继续拳打脚踢,黎晓春持水果刀割伤蔡的背部。黎晓冬还让陈去找啤酒瓶,声称要“打回一啤酒瓶!”

  其间,蔡寰奇乘黎晓春等人喝水时,捡起水果刀刺中黎晓春的胸背部、左上肢等部位数刀。黎晓春心脏、肝脏破裂,出血休克死亡。蔡寰奇及黎晓冬均为轻微伤。

  黎晓春与蔡寰奇同龄,父母都在40岁左右,白发人送黑发人,这对夫妇痛不欲生。在诉讼过程中,黎晓春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庭审中,蔡寰奇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在被害人黎晓春扔刀在地时捡刀捅刺被害人,其实是黎晓春持刀继续对其行凶,他在格挡时将对方的刀挡掉地上,他快速将刀拾起后,黎晓春等人继续追打,他才捅刺了黎晓春。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作案后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害人黎晓春有过错,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寰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黎晓冬因琐事纠纷遭被告人轻微的身体攻击时,纠集陈泰、黎晓春对蔡寰奇进行报复,这三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蔡寰奇在对方已经停止殴打时,仍乘对方不备,拾刀捅刺被害人黎晓春致其死亡。但被告人知道他人报案,未逃避而在现场附近等待,在接受民警现场询问及讯问时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2011年7月,海南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寰奇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11.73万元。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任爱民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够理智和冷静,最终酿成惨剧。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群众非常困惑的是区分“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二者后果相同,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以追求阻碍侵害为目的,而故意伤害是追求侵害。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0条则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遇到有人做出不法侵害,进行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合法的,而故意伤害则违反刑法。

  正当防卫需要注意: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等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否则,防卫不适时应承担刑事责任;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报讯一航空公司员工合同期满后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与原单位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航空公司支付该员工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近十万元。后航空公司不服裁决,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起诉该员工。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航空公司补偿员工5.1万余元。

  2004年8月,张某与原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原告处担任航材包装运输员,合同届满后,双方又在2007年8月续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07年8月18日。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8月17日。

  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原告工作,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167.4个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一个休息日。加班加点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间。

  2007年9月,张某被公司安排到深圳,负责航材保障,独自一人必须24小时待命,以应公司不时之需。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一直持续到2009年7月。公司再派一人到深圳才有所改善。

  因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地区差异不同、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方面存在争议,张某2010年10月,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该委2011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航空公司向张某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702.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3069.5元,共计98771.7元。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且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12月,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应付给张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500元,经济补偿金13069.5元,共51569.5元。据悉,航空公司近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讯2003年,海口人李某从非法渠道搞到一把,为逃避警方查处将交给别人保管。后来,李某因非法持有被法院判处徒刑,而替他藏匿的李某某,也因犯非法持有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起,李某(已判决)将一支交给被告人李某某保管。李某某将该枪藏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美玉村一个村民家旁的农作物地里。之后,李某某曾三次应李某的要求将该枪取出交与他人,随后又继续藏匿。2004年11月10日,经公安机关做李某某父亲的思想工作,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父将藏匿的地点告知公安民警,当日公安民警在李某某的指引下将李某某藏匿的及六发依法扣押。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捕归案。经鉴定,李某某藏匿的及六发具有击发、发射、杀伤力。

  日前,美兰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海口市民张小姐问:我在一家中介公司看好了一套房子,并与之签订了租赁合同。签合同时,看到中介公司与房东签有委托租房协议。可当我居住了6个月后,一个自称房东的人拿着房产证找上门来,说要收回房子,中介有好几个月没有交租金了。请问如果真是这种情况,我还能继续居住吗?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答:如房东与中介签有委托代理租房协议,如果房客按时交了房租,也没有违约行为,那么房东就不能直接收回房子。即使因为中介未给房东租金,房东也应向中介追讨租金,而不能要求房客退房,所以你是可以继续租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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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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