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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高政策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涉企政策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重点加强可行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征求意见的市场主体中较多数提出的不同意见,制定机关应当积极审慎对待并将处理意见公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权益需要调整政策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一刀切”,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对市场主体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取得项目经营权等情况,新调整的政策对其合法利益可能造成减损的,应当分类设置合理的适用条件和时间,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避免政策冲突、不协调或者政策叠加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建立招商承诺和合同审查机制,避免承诺内容不能兑现。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防出现政府债务违约事件。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债务的监管和指导。

  (二)规范政府许可行为。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除涉及、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事项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以各种名义设立的变相许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策颁布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易办、海易兑等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除按照保密要求不得公开的文件外,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政府政策不兑现问题。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政策不兑现事项进行梳理,经清理并确认后建立台账,制定落实政策兑现方案。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给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与企业协商按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清理政府拖欠款项问题。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并通过“回头看”等方式巩固清欠成果。建立政府欠账预警制度,坚决不允许出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于已明确无争议或已有生效判决待执行的政府欠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原则上在不超过2个预算年度内安排资金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年初预算资金安排或盘活存量资金安排中,要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历史欠账问题,通过分期、分批支付等方式给予积极解决。

  (五)清理奖补资金兑现不到位问题。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对依据政策规定应当兑现的奖补资金要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兑现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抓紧完成兑现;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暂不具备兑现条件的,应当制定兑现方案,确定兑现时限;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有争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方式予以解决。开展政府奖补政策措施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政策措施之间相互矛盾冲突影响实施效果的,以及已过有效期限的政策措施,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作相应调整。继续推进“海易兑”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建设。

  (六)搭建政商交流沟通平台。开展政企面对面活动,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首席服务专员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开展走访调研,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畅通企业诉求渠道,运用好海南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建立健全问题受理核查处理机制,对企业诉求积极回应、限期办结,对共性问题要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七)规范政企合作交往。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充分发挥正面清单的引导作用和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损害政府公信力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以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勇于担当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制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性意见,编制“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特点,分类实施监管,探索柔性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实施风险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九)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系统,将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作为被执行人等)、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归集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海南省政府信用信息网”和“信用海南”等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信用修复、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

  (十)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出现政务失信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实行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和容错纠错机制,政府部门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失信惩戒。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出庭应诉。政府督查机构应将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十一)完善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省政府定期对市县政府政务诚信开展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指标并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及其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诉求渠道,鼓励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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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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