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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一男子买二手车却被抵押无法过户 法院判决:卖方退回购车款支付违约金

(来源:海南政法)

中国人做人做事最讲究“诚信”二字,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又难于避免会遇到失信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谁都需要为其违约行为而承担责任。琼中男子黄永华(化名)通过朋友介绍买了一辆二手车,结果去车管所过户时发现该车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而且车主蓝于民(化名)给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是假的,黄永华多次索要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却遭到多次推脱。忍无可忍的黄永华只好将蓝于民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认定该车无法过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违法责任在于蓝于民,支持了黄永华的诉求。

案情:买的二手车被抵押,机动车登记证书假的

2020年5月12日,蓝于民将一辆本田牌小轿车卖给黄永华56000元,双方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合同写明车辆可以正常过户,但黄永华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车管所过户时,却被告知车辆在抵押状态无法过户,并且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假的。黄永华多次联系蓝于民索要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蓝于民总是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黄永华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蓝于民归还购车款56000元,支付违约金16000元。

法院查明,黄永华从事二手车交易,经朋友介绍认识蓝于民。2020年5月12日,黄永华与蓝于民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约定蓝于民将一辆本田思域牌轿车以5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永华。自黄永华提车之日起120日之内必须过户。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到“车可以正常过户”。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此车成交价的3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后黄永华前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发现该车正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

黄永华在与蓝于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蓝于民归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

判决:支持退还购车款和支付违约金诉求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履行。黄永华已支付了56000元购车款,蓝于民应配合黄永华完成过户。但由于车辆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违法责任在于蓝于民。目前黄永华已无购车意愿,黄永华请求蓝于民返还购车款5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方按此车成交价的3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黄永华请求蓝于民支付16000元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2020年11月18日,琼中法院依法判决蓝于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黄永华购车款56000元,并支付黄永华违约金16000元。

律师:卖方违约在先且存在多项违约行为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李鲁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黄永华与蓝于民协商无果,已经尽到了通知的责任,之后向法院起诉,符合程序。因为车辆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是卖方蓝于民的原因造成的,且蓝于民提供的是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在欺诈行为,经催要还不愿提供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在多项违约行为。黄永华起诉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且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必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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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时报

作者 |吕书圣

编辑 | 黄佑轩

审核 | 李静 吴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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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爱情公寓2第七集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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