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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公布烟花爆竹禁放点分布图和举报奖励方式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部分地区和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期间:常态性全时段禁止。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万城镇、大茂镇、长丰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辖区域,龙滚镇镇墟、山根镇镇墟、和乐镇镇墟及原港北镇墟;后安镇镇墟及原乐来镇墟,曲冲村委会、坡仔村委会、吴村村委会;北大镇镇墟及原禄马镇墟、原东兴、东岭农场场部范围;东澳镇镇墟及明丰村委会、镜门村委会、明灯村委会;礼纪镇镇墟及石梅村委会、桥海村委会、前进农场、太阳村委会、红群村委会、合兴村委会、合丰村委会;三更罗镇墟及新中农场场部范围;南桥镇镇墟及原南桥农场场部范围;同时鼓励全市各镇(区)非禁放区的其他村委会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四)禁止在本市和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在禁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管控范围区域外的农村区域少燃放、限制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核实,查扣金额超过3000元,对举报者奖励3000元。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件:万宁市烟花爆竹禁放点分布图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风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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