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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共产党员,这些党内权利你要知道

(来源:三亚民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2条,相比2004年《条例》增加了14条,其中,第二章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

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私权,而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党员都有哪些权利、该如何行使。

党代表询问会(图源:黄岩发布)

党内知情权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注:知情权是党员的民主权利之一,比如浙江等地会在党代会期间开展党代表询问活动,以询问方式直面“一把手”,围绕民生、经济、交通、人才等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提问,这是党员行使 知情权、参加讨论权监督权的典型案例。

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

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注:《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提出,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目前,中组部正在推进全国党员管理信息化工程建设,研究开发党员学习电子档案等相关功能模块。

党内参加讨论权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内建议和倡议权

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注: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民主,也高度重视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都是党员正当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令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里主要是指“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等在正常渠道之外胡乱发表意见的行为。

对于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夸大和歪曲事实等诬告陷害行为,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党组织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图源:网络

党内监督权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应有之义。 党内监督不仅是党员的权利,更是对党应尽的责任。

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

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图源:网络

党内表决权

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党内选举权

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党内申辩权

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注: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律审查时中止的党员权利,主要指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这三项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知情权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但党员的 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注:各位党员要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给党员划出了一些行使权利的“硬杠杠”。比如此条中权利的实现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以及“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党内请求权

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内申诉权

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注:除了保障党员申诉权等各项权利,《条例》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

有的是一项措施对应保障多项权利,有的是多项措施保障一项权利。

比如,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图源:网络

党内控告权

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注:在党员权利保障的实践中,年轻党员行使权利的主体意识在增强,但还存在一些侵犯和漠视党员权利的现象,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甚至打击报复、歧视刁难正常行使权利的党员。同时,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意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修订后的《条例》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及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等其他责任相衔接的内容。

更多内容,可以点击查看 《条例》全文

END

来源: 人民日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网、人民网、学习小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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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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