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行为 举报最高奖励3000元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我市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安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候鸟等野生动物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确保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全体市民要自觉养成全民爱护、保护野生动物的高尚情操和社会风气。
二、严禁乱捕滥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濒危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行为。
三、严禁使用拉网设捕、毒药、枪支、电网、猎夹、诱鸟器、铁夹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四、本市各类宾馆、酒店、各农贸市场、各销售摊点、车站、码头等场所,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经营加工、销售、携带、运输候鸟等各种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
五、严厉禁止全市各类公职人员购买、食用候鸟等各种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
六、对于违反以上通告内容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市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1.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国家、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生产、经营加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风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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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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