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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及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打击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

及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打击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和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和取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行为,以及以流动车辆、窝点等方式违法从事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集中开展无照、无证经营和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无照、无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自行关停。拒不关停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可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为无照、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运输、仓储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最高5000元的罚款。

四、违法从事充装、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停止一切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及违法所得,可处最高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燃气经营企业禁止给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报废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对出站气瓶必须进行复检并在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对违反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可处最高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充装许可证。

禁止燃气经营企业向无照、无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对违反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打击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和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行动中,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无证经营和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无照、无证经营和违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万宁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30日

风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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