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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疫情防控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万宁市疫情防控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切实落实“四早”防控措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到我市暂住的人的总称。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二、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社区、村、居和小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到万宁居住、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要在抵达万宁当天主动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申报暂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主体的管控责任,务必在流动人员承租或为流动人员提供居住条件当天,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五、各社区、村、居和小区物业要全面做好本村(居)、小区流动人员的登记、宣传、排查和管理工作。以3天为单位将登记的流动人员名单汇总报辖区派出所。

六、复工复产企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将抵达我市的非本省户籍复工复产员工名单当天上报行业主管单位,并由行业主管单位以3天为单位汇总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扩散管控组。

七、各管控主体单位要落实流动人员健康服务管理工作。严格做好流动人员的健康服务管理工作,一旦发现流动人员为重点地区或有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或者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异常症状人员,要及时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八、公安派出所开展“一标三实”(一标:标准地址;三实: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对未如实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附件:万宁市疫情防控流动人口登记表

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0月30日

风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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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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