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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万元!海南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9月9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 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并细分为8个档次。其中,最低档次500元,主要是对举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奖励;最高档次为50000元,主要是对举报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能带领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指证的奖励。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包括明显可视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等11大类内容。举报奖金标准,根据上述举报范围涵盖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而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有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和各级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方式等5种途径,举报人通过指定途径实名对违法事实举报的,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按照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

“《办法》具有针对特殊情况给予地方突破的权利;突出海南制度优势,全省执行一套标准;奖励范围覆盖面更广;对恶意举报者进行具体惩罚等4大亮点。”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不同案件,区分不同奖励标准,重点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奖励,从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对能大力协助执法办案的群众给予更高的奖励,是为了提高大案要案的办案效率,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奖金标准和奖励范围表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明显可视污染物);

2、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

3、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4、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5、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6、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

7、违法行为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8、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9、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10、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规定的情形,构成环境犯罪的;

11、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处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海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件;

(五)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周晓梦 王伟建 孙秀英

张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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