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这些词今后不能用→
日前,教育部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实行一校一名制。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 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比如,新成立高校的命名、现有高校的更名、合并院校的重新命名等 , 并不要求高校现有校名依照最新办法进行变更。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 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 “中华” “中国” “国家” “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 “华北” “华东” “东北” “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 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 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 12字以内。
(五)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暂行办法》强调,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 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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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编辑:陈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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