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指导全市工商系统法制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
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
贯彻执行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加强信用约束,推进诚信市场主体建设
组织指导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报送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组织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核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
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经营行为、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和竞争秩序,查处旅游市场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案件;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对获许在本市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直销产品的宣传和直销员的招募、培训
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广告监管工作的部署开展;制定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实施广告执法和检查监督工作
对全市户外广告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的广告进行发布登记,督促和检查广告经营单位落实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组织管理对象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开展广告法制宣传;组织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业务素养
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对经纪人、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实施市场监测、预警,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指导全市工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工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网络广告等经营行为;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经营、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配合查处网络行为。组织建设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和网上交易行为监测体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其他网络经济主体的准入、监管、服务等工作。
查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但没有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行为
旅游市场旅游景区、海鲜排档、水果摊点、旅游购物店等存在的商业贿赂、商标侵权、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查处旅游市场黑社、黑导、黑景点;旅行社、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导游服务态度差等旅游违规、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查处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商业贿赂等构成犯罪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对组织和参与活动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活动,开展打击整治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情况汇集上报。
《禁止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举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河西路抓获两名嫌疑人,获取167人的组织架构图及参与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查处符合组织、领导活动罪追诉标准的行为;使用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的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宣传活动。
《禁止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打击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中,建立健全打击整治活动的长效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因活动引发的。
《禁止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禁止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行为。
《禁止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行为。
对获许在本辖区内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直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直销产品宣传和直销员招募、培训,查处违法直销案件。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某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利用患者的形象或名义做证明;含有“服用一周期原来口眼歪斜,现在五官端正。服用两周期原来说话不清楚,现在吐字清晰。服用三周期原来神志不清,现在认识人了。原来走路画圈、拄拐杖的,现在扔掉了拐杖腿脚利索了;”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市食药监局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派发到移送市工商局,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某治疗中心在某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中以专访形式邀请鼻咽炎专科何主任,大量内容介绍该院引进的诊疗方法和技术对患者治疗有保证,并在节目中出现咨询热线电话,却没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某农药广告中宣称该产品“无毒、无害、无残留“并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兽药广告,出现了“使用安全可靠,无毒副作用”以及使用用户、兽医名义作证明内容。这些内容是《兽药广告审查标准》中明令禁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制定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移送机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4号)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1. 2014年5月22日,工商部门对某货车上载有的印有“牛栏山”字样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该白酒外包装工艺粗糙,标识模糊。经请“牛栏山”商标权所有人现场鉴定,认定上诉白酒为假冒“牛栏山”驰名商标的白酒。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货车上共1597箱白酒(价值约19万元)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由于该案案值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以上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6月20日,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侦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民众投诉或举报、自行发现、督办等渠道获得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案件。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公安机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批捕、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及时查办侵权假冒领域的职务犯罪。
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发布关于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指导性司法文书和典型案例,对新类型商标侵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市质监局处理。
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在生产领域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实施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取缔经营资格、吊销工商执照等问题,移交市工商局处理。市工商局积极配合开展抽检、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各执法单位(包括直属局、工商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接到《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
(2)执行行政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写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行政执法的状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通报表彰;对问题严重的或属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并将通报备案;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馈。
(1)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按照省局部署,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开展一次不定向抽查工作;
(2)按照省局随机摇号抽取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监管制度:
(1)属地监督管理:由市局商广科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广告对象和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2)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工作部署和职能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广告监测工作对媒体实施全覆盖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2)经认定广告违法,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并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开展商标代理或商标印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直属局、工商所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或依法自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局商广科。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2)属地监管机构,将被立案查处的直销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录入直销监管信息系统。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经营主体。
(4)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协助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投诉。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4)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1)经营主体核查程序:①根据省工商局转办的网络经营主体核查任务,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核查,并按照信息比对结果,分别做出“核查通过”、“待核查”、“核查不通过”等三种结论。
②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流程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经营新网站的,按照补充信息流程及时补充录入;发现新的网络经营主体,按照新主体录入流程及时核对录入;发现网站(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网络经营行为、网络广告检查程序:①对本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网站、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各类专业的网络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
②根据本地网络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特色,设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关键词,制定检查任务,利用搜索引擎,按关键词进行定期搜索检查,对搜索结果进行逐条核查。
③网络检查工作结束后,如实、全面地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安装使用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证据留存。
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限期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3)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工作程序:网络经营主体可通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或者直接到我局网监局现场办理。
我局网监局监管人员依法审核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审核网站权属信息、核对联系人的相关信息,确认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是否畅通。
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和联系人信息无误,主体资格与网站权属信息一致的,予以审核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审核通过告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核不予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不予办理通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与网站信息相符,网站权属信息与主体信息不一致或存在其他需要补充和整改的情形的,暂时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到网监局,当面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期90天内整改完毕,明确网站权属无异议后,重新申请。
(4)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工作程序: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对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约谈指导、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情况向省工商局汇报,由省工商局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2)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情况向省工商局汇报,由省工商局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3)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和处理。
(1)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2)实施抽检。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3)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4)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责令辖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并下架退市;依法对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将抽检结果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监督检查企业和个体商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企业和个体商户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和守信的自觉性。监督管理、查处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规范各类经济合同,制定、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体,查处合同欺诈、各类合同违法行为,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实施、指导全省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实施、指导全省拍卖企业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并明确工作完成时限。
(2)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现、查处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者,将其行政处罚信息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通过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依托工商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1)自查程序。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确保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2)抽查程序。在每年2次执法检查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在执法办案中是否符合基准规范进行检查。
在案件核审和执法检查中,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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