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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全市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本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式,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生产法律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生产法律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工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实施“三同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依法监督检查检查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

  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备案;

  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其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

  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备案、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特种设备除外)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某区交安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依法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船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船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政策、标准、并负责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监管落实工作。

  2.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地区管理局。

  7.督导民航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民用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三款: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品的行为。

  某区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民用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民用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民用品流向。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民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民用品的行为。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09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负责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公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琼府[2009]6号)以及市政府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海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如某矿山企业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者采矿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的行为,根据违法情况,市国土部门进行处罚直至调消采矿证,安监部门可进行处罚至调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负责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列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和“打非治违”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

  如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在此过程中,要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各部门的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区交安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交安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市安监局委托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中介机构。

  (9)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情况;

  (12)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民爆器材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2)审查。相关业务处制定审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审查会议,成立审查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应作出不予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新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是否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5)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⑵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⑶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

  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2)审查。相关业务处制定审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审查会议,成立审查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作出不予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重新设计。

  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

  对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申请验收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组织验收。对已经受理的验收申请,相关业务处制定验收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不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作出不予通过验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重新施工。

  ⑴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设单位评审意见;

  对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审核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的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工作。

  (2)备案和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备案、审核申请,相关业务处对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审核的文件、资料,相关业务处对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制定审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成立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在《评审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作出不予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应要求报告编制单位应重新编制预评价报告。

  (1)定期检查,对安全培训机构每年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1)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工的井下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但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并处以相应罚款,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1)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是否降低评价、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10)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评价和服务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11)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是否严格按内容管理制度和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执行;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区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权范围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

  (3)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⑴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及作业场所,拟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实施前须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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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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