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或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年度报告。
六、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的“多报合一”模式。
七、商事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更正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不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商事主体,将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导致在申请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被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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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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