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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对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选聘、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测试、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评审专家解聘与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在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测试方面,《办法》提出,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继续教育测试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不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暂停专家抽取资格。《办法》还规定,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来源分为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价。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三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商定并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代表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系统”填写《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优、良、差”等次进行记录。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或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优”。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良”。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迟到超过15分钟(含),但未到30分钟等10项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为“差”的,经核实,按项目所属单位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给予相应记分。其中,评审专家有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情况下,仍然继续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意图对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等5项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有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时敷衍了事,不出具明确意见或出具的意见无事实依据的;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或者强行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等7项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有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等6项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针对评审专家解聘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有连续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等7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其中,恢复专家抽取资格后的第一个记分周期再次记满12分的,两年内不得入库。同时,评审专家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信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等11项情形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解聘处理,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部门。《办法》还强调,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客观评价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并在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给予记分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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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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