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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数字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依附在电子文件中用于辨识电子文件的签署者及表示对该电子文件内容负责所使用的电子数字标识。

  数字证书,是指用于电子信息活动中电子文件行为主体的验证和证明,并可实现电子文件保密性和完整性的电子数据。它包含有行为主体信息和证书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是指制作、签发、管理数字证书、对电子文件属主(即数字证书使用者)进行识别和公正确认的机构。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活动的单位,须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方可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

  (二)具有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门检验证明是先进、可行、可靠和安全的技术装备、技术手段;

  (二)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认证机构实行数量控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

  第九条认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换证书手续。

  第十条认证机构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做好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再办

  (二)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并接受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遵守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按时和如实报送业务服务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加强对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保证认证质量,健全规章制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一)认真核实数字证书申请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影响数字证书可靠性的事实,查验数字证书所记载的事项,保证数字证书准确无误;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签发的数字证书和提供的数字签名遭伪造、篡改或未经授权使用;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要求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者提供的信息,以足以辨识用户身份为限,但经申请者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受理用户数字证书认证申请后,应和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收到用户申请中止或撤消数字证书的申请后,应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再办理中止或撤消数字证书的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用户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机构须对到期证书进行废除处理并予以公告。用户需继续申领的,认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发新有效期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不经用户本人同意或向用户通知,废除用户的数字证书:

  认证机构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后,除第(一)、(四)项外,应立即通知用户,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无偿为用户办理新的数字证书。

  (三)已知其数字证书被冒用、被破解或被他人非法使用时,及时通知认证机构撤消其数字证书。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经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经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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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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