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互联网专线年)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互联网专线年)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编号:RH招字【HN20220622】)已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批准采购。招标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现委托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2.1项目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互联网专线服务地址: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20号)
2.3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下同):¥7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投标价格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采购内容及相关税费,否则,将被作废标处理。
2.4 服务期限:自线路正式交付使用(以招标人管理部门签署《线路开通确认单》之日为准)之日起叁年,期限届满时,如招标人未书面提出线路停用通知,服务自动按月顺延,最长顺延1年,直至招标人书面提出线路停用通知为止。顺延期间,线路费用按中标价格中月租金额的标准执行。
2.5招标内容: 为满足招标人日常办公和信息查询需要,拟开通一条互联网专线标段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或标包。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运营商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参与投标),资格要求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签字的文书可以调整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或签字。【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息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有更名情况的,应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关企业更名信息的截图及更名前名称,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准确的,以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或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按成立日期截止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提供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1月截止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任意3个月(成立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缴纳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银行付款凭证或完税证明为准)】。
3.5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从成立日期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3.6 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须提供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各项名单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准确的,以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7未被纳入烟草行业及各直属单位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海南省烟草商业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上述名单由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于招标公告期间接受潜在投标人的相关咨询)。
3.8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从成立日期起算)没有行贿行为记录【须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关键字:“投标人名称全称”“行贿”或“投标人名称全称”“贿赂”);投标人有更名情况的,应同时提供更名前名称的行贿行为记录查询情况;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准确的,以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5.5购买标书须提供授权委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提供原件核查。
购买标书须提供授权委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以上报名材料须清晰扫描发送到指定邮箱,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另行通知,具体事宜请电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 08月31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6.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1号开标室(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7.1本次招标公告只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门户网站、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上发布。上述 4 家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7.2 除上述 4 家媒介之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会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体上发布该项目公告,对于非法转载、篡改招标信息内容的组织或个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3 请各投标人提高警惕,不要向其他组织、个人支付相关款项,避免上当受骗。投标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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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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