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简称“全电”)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全电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海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迭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相同;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相同。
三、全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样式。
四、全电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改为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六、海南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海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8月28日起,海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海南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票面内容,便利XX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数据应用更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向纳税人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海南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迭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海南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
五、海南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海南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六、海南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的,应如何操作?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例1:2022年6月,I公司(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为J公司(海南省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I公司在2022年6月x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6月x日因客观原因服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进行确认用途及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
I公司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
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2:2022年6月,N公司(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海南省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7月,发现开票有误。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据此开具红字全电。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或纸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
海南省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取得全电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标签:海南电子税务网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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