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活资讯  信息

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海南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首批重点市县

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海南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首批重点市县

  《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市县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所在市县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附件)。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人口、产业发展状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县。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是一个人口小省,大部分市县租赁住房市场价格较为稳定,市场租赁房源相对充足,供需基本平衡,主要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发展速度相对快、规模相对大的重点产业园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较大需求。因此,《实施意见》根据上述标准确定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其中海口市、三亚市为符合城市人口净流入要求的城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园区所在市县,未来将有大量产业人口导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较大。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筹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

  我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我省明确了重点市县和非重点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差异化土地支持政策。在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方面,进一步明确闲置房屋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程序。

  在金融支持方面,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我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不纳入房地产集中度管理;提出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

  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2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初次定价和后续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按照“全省统建、分级部署”的原则,我省构建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政策信息、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房源信息核验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和服务,有效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租赁住房的供应和需求,提升住房资源利用效率,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3年,到期仍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签订,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与用人、用工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合作关系,通过批量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方式解决用人、用工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约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合同期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备注事项,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

  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海南农村房子出租
  • 编辑:程成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