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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百问海南“农林15条措施”如何进一步支持台胞台企在琼发展?

自贸港百问海南“农林15条措施”如何进一步支持台胞台企在琼发展?

  海南省台办、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多部门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同胞台资企业在海南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农林15条措施”),通过提供融资便利等措施深化琼台农业交流合作,与台商分享海南自贸港发展机遇。本次出台的“农林15条措施”,如何进一步支持台胞台企在琼发展?

  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皇甫艳丽介绍,“农林15条措施”将从三个方面回应台胞台企的主要诉求。

  一是立足解决台胞台企实际困难。如措施中规定,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工作,海南省已设立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专项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融资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放大10倍发放。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50万元融资。

  二是深入落实“同等化待遇”。如依法鼓励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海南省林草种苗种质资源库、采种基地、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培育良种壮苗参与造林绿化工作。支持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海南省林草种苗生产经营,依法办理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鼓励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海南省林草种苗种质资源库、采种基地、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培育良种壮苗参与造林绿化工作。

  三是分享海南自贸港发展机遇。规定用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台资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提供便利。支持同胞和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交流合作处处长邓红燕介绍,对于相关主体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海南没有(企业)地域方面限制,但申报的企业必须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涉农企业,企业规模、企业经营产品、效益、信用等方面要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获得认定后,海南对上年度符合热带高效奖补扶持政策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奖补和其他相应扶持政策。对经营良好、带动就业成效显著、在行业中起领军带头作用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给各金融机构,享受各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张伟介绍,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海南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海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地点等进行现场查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改革综合处副处长田硕介绍,海南对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海南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在建设农业设施、土地流转和经营方面均给予用地保障。首先是保障农业设施建设,在从事种植的农用地范围内可以建设为生产服务的简易设施。

  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农产品加工、储存、流通和销售的加工厂、储存仓库、批发零售市场等,并鼓励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还可以在农村地区,依托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等综合产业,从事包含农产品种植、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包含共享农庄)等综合性的经营活动,可以参与和建设配套的餐饮、民宿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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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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