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 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
海南三亚,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一日下午,某旅租客房内,男子罗某正跟女子张某进行不法交易,突然听到了房门响动。胆战心惊之下,民警破门而入,将两人当即抓获。简单询问之后,民警将两人连同旅租老板陈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罗某23岁,张某33岁,两人对自己在房间内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此,张某被行政处罚15日,罗某被行政处罚10日。
老板陈某如实供述自己没有给两人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据此,涉案旅租被责令停业整顿7日,陈某被罚款500元。
这则新闻发布后,众多网友并没有过多讨论罗某、张某的嫖娼违法行为,反而就以下事项提出疑问:
(1)这件小事值得当地警方和媒体如此报道吗?(2)当地警方公开违法行为人的肖像是否合适?(3)老板陈某触犯了什么法律法规?怎么也会遭到处罚?
1.关于第一个疑问,我们认为嫖娼的案件并非是小事,也不是小案件,这从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类别和这类违法行为的后果能够看出来。
嫖娼的违法行为并非只规定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是只有那一个条文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种违法行为更被全国会制定单行法律予以强调,即《全国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
之所以如此规定,可见我国对嫖娼的打击力度。同打击力度相对应的就是该行为的后果,会破坏公序良俗、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
2.关于第二个疑问,这涉及到执法公开限度的问题。《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载明,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经过第一个疑问的分析,我们知道嫖娼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我国的严厉打击态度。所以,为了进行一般预防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当地警方可以公开本案的执法信息。
为了增加本案的可信度,警方可以公开违法行为人的肖像,但必须掌握在必要限度内,能够满足前述教育功能即可。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而该《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第56条第1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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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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