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使气象台站获得准确的气象资料,更好地为国防 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 的义务,禁止任何危害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米以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房屋、 树木等障碍物与观测场的距离,应当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在 二百米以上,公路路基必须在三十米以上,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在一百 米以上。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应当在三百米以 上。
第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观测场半径五十米范围内 不能有架空电线;观测场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影响的干扰源;观测 场制氢室周围五十米以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六条 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线 的挡角不得大于半度,其他方向不得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影响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八条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建设而又确实避不开气象台站观测保护区时,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的要求,由所在市、县的气象、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另选气象 台站新址,报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搬迁、建设的 有关手续,并承担搬迁、建设的全部费用。在新旧气象台站观测场地进行对比观测满一 年后,建设单位方可在旧址动工建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的,由气象台站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期限,令其拆除违章建筑、排除障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宝 1985 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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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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