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一男子协助走私柴油1800吨 获刑3年罚款5万元
7月13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罗凤灵 柯光辉)定安一33岁男子秦某长受他人指使,提供个人银行账号收付走私柴油款,驾车运送同伙到码头,并参与岸接卸油,共协助走私涉案柴油1800吨,偷逃税款437.98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秦某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秦某长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庭审现场。(通讯员 闫建勋 摄)
秦某长明知蔡某义、王某弟、莫某、吴某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走私柴油,仍按照蔡某义的要求和安排,提供其本人及秦某教的银行账号,给蔡某义用于收付走私柴油款。2018年1月26日,王某峰(另案处理)通过蔡某义向他人购买走私柴油200吨,并向秦某长银行账户转账86万元支付购油款,之后,蔡某义通过秦某长银行账户向卖家指定的账户支付所购买的走私柴油款。经海关核计,本次走私柴油200吨,偷逃税款49万余元。
2018年6月17日至7月12日间,蔡某义、王某弟、莫某、吴某明等人在文昌市铺前镇海域及码头共实施8次走私柴油,秦某长驾驶蔡某义提供的车辆,运送蔡某义往返海口市和文昌市铺前镇之间,5次运送蔡某义和莫某到文昌市铺前镇的卸油码头现场,并2次参与岸接卸油。蔡某义通过秦某长及秦某教的银行账户,向王某弟转账19笔共324万余元。经海关核计,上述8次走私柴油共1600吨,偷逃税款共计388万余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秦某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参与非法走私柴油1800吨,偷逃应缴税额437.98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长受他人指示和安排,协助完成走私柴油相关事务,系从犯;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及审判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海南二中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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