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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存失误?一哺乳期女职工质疑被公司变相解聘

1月22日消息(记者 吴兴 )近日,市民林女士向“直通海南省网上督查室”平台报料,在她休完产假后,其任职四年的海南安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却突然提出林女士“工作存在失误”,不能胜任工作,建议其离职,否则将调离原岗位。临近年底,没了收入,正在哺乳期的林女士,不但要照顾孩子,还得频频奔波于职能部门维护权益。

职工:哺乳期休完产假被公司“辞退”

2017年,大学毕业的林女士应聘到海南安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初,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已怀孕的林女士准备休产假生孩子,“在休假前,公司经理说,可以休到次年1月份再回来上班。”林女士说,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了产假时间,她便从9月16日开始休到次年1月份。

1月18日,林女士回到公司,等到的不是工作表,而是离职单。林女士告诉记者,公司负责人以“工作存在失误”让其填写离职申请单,无奈的林女士便签了字。“工作中,我都是按照原有流程,开展业务,产假前的交接,也将材料发给负责人,由其把关。”林女士认为,自己在岗位工作4年,如有失误,公司为何此前不提,却在其哺乳期返回岗位时突然提出,“这是变相的解聘。”

没了工作,未来收入也得不到保障。林女士细细算下来,在近一年中,公司没有跟她续签合同,在她休产假期间,公司也未发放工资,只是给了690多元的社保补贴。林女士说,她为公司服务了4年,在她哺乳期时被解聘,临近年底,很难找到新的工作,这次遭遇给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经济压力。她提出,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补偿其相关钱款。

这两天,林女士和家人多次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维护个人权益。

公司:对工作造成影响,只补助其6个月底薪

对此,海南安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王经理称,公司自2017年同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初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续签。在林女士休产假前,为方便后续工作开展,按照工作流程,她把负责的账目进行交接。但公司检查后发现,林女士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公司员工只能重新调整,这对公司造成了影响。

对于林女士“延迟到岗”一事,王经理告诉记者,林女士的产假只有90天,她从未提过对方可以休到1月份,公司只能将林女士多休的假期按旷工处理。1月18日,双方协商中,公司认为林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建议其离职,当天林女士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

对于林女士提出的补偿,王经理说,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已发放补助和工资,如林女士还想回到公司,只能调离原岗位,如对方不同意只能补助其6个月的底薪。

律师: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据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林女士反映的情况,其可主张相应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与林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月份的1倍工资;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因此,林女士可主张公司支付其对应产假工资。

据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哺乳期的林女士是否遭到解聘?李律师称,林女士已签订“离职申请”,应认定为个人自愿离职,但最终还需由劳动仲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定。其中,用人单位提出林女士在工作中存在失误,此项主张,只能说明公司并未辞退哺乳期女员工,但这并不妨碍,林女士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月份(近1月至11月)的1倍工资和6个月产假工资。

同时李律师提醒广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现实中,如遇到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而请假的时间作为事假扣减工资,产假结束后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哺乳期内没有保障女职工的哺乳假等等情况,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风险。

对于如今遭遇的境况,林女士决定将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权,记者将继续关注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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