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事件:当事人及其父母获赔逾76万
郑州12月7日电 (记者 李贵刚)连日来,备受舆论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当事人及其父母分别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两案共获赔逾76万元;当事人及其父母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一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错抱孩子28年”的缘起
今年28岁的青年姚某在确诊肝癌后,其母许女士决定割肝救子,不料多次检查后发现姚某并非其亲生子。后经证实,28年前(1992年),因许女士当年生产的开封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现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工作失误,造成两名孩子抱错。
今年4月,许女士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寻到亲生子郭某。姚某则是郭某养父母的亲生子。这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事件。事发后,河南大学和开封市卫健委展开联合调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也承认当初在医院内,双方的孩子被抱错。
今年4月以来,姚某病情严重,与医院协商未果后,其家人提起诉讼,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此后,当事人及其父母又起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公开相关资料和信息。
当事人及其父母获赔逾76万元
今年9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错换人生28年”案。当事人姚某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70余万元。
12月7日,近三个月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某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某宽、杜某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杜某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某宽误工费6400元。
姚某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民告官”案达成和解
12月4日,“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姚某生母杜某枝起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公开的起诉状显示,原告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换婴儿”事件致姚某未注射乙肝疫苗罹患肝癌,为查清事实,明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责任,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由被告依法公开199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封市卫生防疫部门和该案涉及医院关于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接种情况、接种管理措施、接种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两天后,这起“民告官”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原告代理律师受访时称,12月4日、12月5日连续两天,开封市卫健委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对该事件进行专题专项会议。目前,原告已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答疑: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在上述案件均有果后,此案的审判长就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淮河医院和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的两个案件进行了相关答疑。
此案审判长表示,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郭某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某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某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某与杜某枝、郭某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某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本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某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谈及郭某宽等三原告起诉的精神抚慰金为180万元,法院为何仅支持40万元的原由?
该案审判长称,郭某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某宽、杜某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于姚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上述因素外,再结合姚某的身体现状和年龄,淮河医院的这一“错抱”行为给姚某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本院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针对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该案审判长回应称,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其中姚某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姚某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姚某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某各项费用361312.94元,淮河医院考虑到姚某身体及经济状况,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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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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