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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正研究香港国安法下须宣誓公职人员定义

中新社香港12月1日电 (记者 韩星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2月1日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时表示,特区政府正研究香港国安法中公职人员的定义,但尚未决定多少公职人员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和效忠特区。

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国安法下公职人员的宣誓要求,与《基本法》第104条要求官员和立法会议员等指定人员宣誓相比,涵盖范围更加广阔,但认为是有理由及需要,以确保特区政府能维护国家安全。

林郑月娥又说,尚未决定有多少公职人员需要宣誓,要先界定公职人员的定义,是否包括所有特区政府资助机构或行使公权力的机构等。至于是否所有学校教师都要宣誓,她指亦未决定,但官立学校职员是公务员,特区政府已有计划要求全体公务员宣誓。

林郑月娥又重申,去年社会事件危及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因此有恢复治安的行动出现,她作为行政长官领导香港,对肩负责任并无后悔。

另外,林郑月娥早前接受媒体访问时称任内不会再修订《防止贿赂条例》至适用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当日记者会上回应指,行政长官肯定不是“无王管”,香港有很多法律都适用于行政长官。然而《防止贿赂条例》第3、第8条相当复杂、有困难,亦可能影响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她认为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她任期剩下一年半多,这不是当局优先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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