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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内公积金连续缴存不足6月适用异地贷款标准

我省规范省外缴存公积金职工贷款办理条件——

省内连缴不足6月适用异地贷款标准

本报海口10月13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薛涛)海南日报记者10月13日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补充规范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办理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等方面作出补充说明。

《通知》明确省内外接续缴存职工的适用贷款额度。合并计算职工在海南省外和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判断是否满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职工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不足6个月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不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

据了解,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省内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按照公积金各类贷款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比如,在省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单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70万元,在省内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单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就不能超过42万元。

《通知》还明确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办理时间线,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置我省住房,2020年8月20日(含)之后发放原商业贷款资金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形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通知》增加建(修)房屋可贷额度控制标准。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除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外,同时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进行控制。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大修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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