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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仍在驾车行驶 海口公安交警查获5名"失驾"人员

“失驾”人员:陈某魁

9月27日消息(记者 姚皓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林馨)近期,海口公安交警通过前期数据分析、线索梳理和调查取证等方式,发现个别因酒驾被依法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仍存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失驾”交通违法行为。针对该情况,海口公安交警重拳出击,精准开展查缉行动,成功将张某平、何某平、陈某魁、吉某像、王某等五名“失驾”人员当场查获并进行处罚。

据了解,“失驾”是指当事人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注销、吊销而丧失驾驶资格,在此法定期间驾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通俗来说,“失驾”就是指原先具备驾驶资格,因某种法定事由而被禁止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失驾”者通常抱着侥幸心理,且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较自信,从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警方分别对张某平、何某平、陈某魁、王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并处15日拘留。

针对吉某像在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1500元罚款的处罚,并处15日拘留。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超期年审的“失驾”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禁驾,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失驾”的处罚规定:

1、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的处罚。

2、驾驶证在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的处罚,记6分,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的处罚,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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