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74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在经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关联交易额度内,本行适时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签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大家人寿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代理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年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人民币3亿元。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大家人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本行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经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关联交易额度内,本行适时与大家人寿签订《框架协议》,为大家人寿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年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人民币3亿元,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披露要求,详情请见本行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持续关连交易——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2021年12月15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关联董事杨晓灵、赵鹏先生回避表决。
大家人寿持有本行7,810,214,88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84%,为本行关联法人。
大家人寿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大家人寿由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股99.984%,通过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0.016%。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8.2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监测、评估保险业风险,参与保险业务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持股1.22%,其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55%,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为期1年。《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22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若《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并得到本行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本行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行为大家人寿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代理销售服务费用。
(3) 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标准。
《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议定,尽管如此,本行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大家人寿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行与大家人寿适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行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72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和补充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和2021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高迎欣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8名,高迎欣董事长、郑万春副董事长及赵鹏、刘纪鹏、李汉成、刘宁宇、曲新久、袁桂军共8位董事现场出席会议;张宏伟、卢志强、刘永好副董事长及史玉柱、吴迪、宋春风、翁振杰、杨晓灵、解植春、彭雪峰共10位董事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应列席监事9名,实际列席9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73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统一授信及项下单笔业务的议案》,同意给予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23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223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授信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大家保险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1-4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本行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统一授信及项下单笔业务的议案》,同意给予大家保险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23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223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除同业拆借外,其他业务品种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同意给予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综合授信人民币157亿元,期限2年,该笔综合授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内。
该笔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23亿元,占本行202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85%,占本行上季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3.15%。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笔授信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大家人寿综合授信人民币157亿元,占本行上季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2.22%,构成单笔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笔授信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15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统一授信及项下单笔业务的议案》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关联董事杨晓灵、赵鹏先生回避表决。
大家人寿持有本行7,810,214,88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7.84%。大家人寿由大家保险直接持股99.984%,并通过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0.016%。大家保险为大家人寿的控股股东。大家保险为本行关联法人。
大家保险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8.23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监测、评估保险业风险,参与保险业务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大家保险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持股1.22%,其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家保险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55%,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家保险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并持有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及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内容: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给予大家保险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23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223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授信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大家保险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1-4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在本次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内,给予大家人寿综合授信人民币157亿元,期限2年,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
在本次集团关联交易额度内,本行将适时与大家人寿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详情请见本行于同日披露的2021-074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持续关连交易——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定价政策说明: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75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保险”)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代理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4.6亿元。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华夏保险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本行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4.6亿元。累计计算华夏保险及其关联企业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获批关联交易金额后,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的3.03%,占本行上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97%。本笔业务须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15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表决。
本行副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00%,华夏保险持有本行股份3.14%。2021年4月29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保险解除在本行的一致行动关系。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华夏保险仍视同本行关联方,华夏保险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仍合并计算。
华夏保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3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0W;法定代表人为刘宏健;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最终受益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刊登《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华夏保险自2020年7月17日由中国银保监会接管,接管期限至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刊登《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延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接管期限》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对华夏保险的接管期限依法延长至2022年7月16日。
经合理查询公开信息,被中国银保监会接管前,华夏保险由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崔万昌;由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魏凯;由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4.88%,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郝改珍;由北京百利博文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2.97%,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杨科;由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1.8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林丽娟;由天津华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1.54%,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周红霞;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5%,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内蒙古金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14%,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田鑫;由北京龙达鑫锐科贸有限公司持股0.43%,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王欲庆;由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股0.38%,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国务院;由礼泉县袁家投资公司持股0.16%;由北京国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持股0.11%,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陈月娣;由浙江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股0.08%。
《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22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若双方同意并得到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行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
(3) 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标准。
《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议定,尽管如此,本行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华夏保险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行与华夏保险适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行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标签:中国民生银行电话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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