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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债务处置相关问题解答

【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债务处置相关问题解答

  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从县直相关部门抽调60余人组建了9个工作专班,深入开展依法处置工作;二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组织40人成立专案组,依法对涉案资产、股权共29处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相关公私章50枚,对3575名集资参与人债权进行了登记;三是处置协调专班完成了对民生集团25家关联企业初步调查报告,协调民生集团与7家外地企业就合作事宜进行了洽谈;派驻6个企业工作组进驻天然气公司、金凤客运公司等14家企业,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四是推进资产处置,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民生集团下辖的滑石板、贵帽山2个煤矿启动关停程序,可获得关停奖补资金近2000万元;五是民政部门对公安登记及信访接待反映的94户困难集资参与人,已核实89户,还有5户正在核实,已落实救助政策20户,正在落实政策12户,其余57户经核查不属实;六是定期发布依法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已发布《情况通报》5期、《问题简答》2期。

  坚持依法处置、公开处置的原则,同步推进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法院破产重整。在加快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的同时,依法推进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进度,确保民事审判与刑事打击有效衔接,最大限度的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同时,县委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支持配合依法处置工作,为清偿债务提供服务。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等的统称。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数额20万元以上、对象3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数额100万元以上、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5月22日,民生集团债务纠纷爆发后,来凤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6日对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聘请武汉天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民生集团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2017年12月4日,武汉天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表明该集团民间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2月24日,来凤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向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督促向某某及民生集团积极筹措资金,寻求合作伙伴,保障利息兑付)。2018年4月7日,因企业无力筹措资金,无法按月付息,不能履行协议。来凤县公安局对民生集团负责人向某某、覃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对集团涉案资产、股权等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来凤县公安局对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被查处对象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集资参与人应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办案,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公安机关通过追赃挽损、查扣涉案资产,由人民法院对集资款依法清偿。

  因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8年6月27日,部分集资参与人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理由充分,考虑到民生天然气公司具有重整的可行性,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有利于最大限度依法保护集资参与人利益。2018年6月30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28破申4号),对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予以立案。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资产处置的主体是企业。因民生集团是以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母公司发展而来的多元化经营企业,下属及关联企业53家,具有实体经济的只有16家,其他大多是空壳、参股或挂靠,其相关资产因涉及诉讼、抵押、质押或手续不全、尚未完工等问题,所以资产处置受到了多种制约。

  目前,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所有债权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清算。同时,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已无力履行“226”协议(按照20%、20%、60%分三年偿还本金,按照月息5厘付息)。

  目前,来凤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所有债务的清偿,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依规确定。

  第一次评估是企业自己聘请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账面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第二次评估是公安机关聘请武汉天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方位审计的结果。因两次评估范围和时间节点不一样,所以两次评估结果不一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为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5]14号)文件有关规定,来凤县金融办于2015年9月7日依法批准成立来凤民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发布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理财顾问、理财顾问。来凤民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是一个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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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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