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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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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为户年用气量0-277(含)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为户年用户量278-421(含)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户用气量422立方米以上。

  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大于4人的家庭,持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对户籍人口5人的居民家庭用户,第一、二档年用户量均增加69立方米。

  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用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阶梯气价的计价情况。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为2.9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3.19元/立方米(第一档1.1倍);第三档气价为3.45元/立方米(约第一档1.2倍)。

  特殊用户(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一“户”内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3.045元/立方米。

  低保户家庭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第一档气价仍为2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2.4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为3元/立方米。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镇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按实际用气性质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类。

  (一)自2017年5月20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其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有关的费用。

  (二)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居民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用户缴纳,费用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建设安装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内毗邻地区收费水平与申请方书面协商确定。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用气需求编制费用预算,经双方书面协议执行。

  四、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有下列情况的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人工费用,具体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五、燃气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的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产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内按照法律法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配气准许成本。

  六、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按照我省有关建设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签署工程安装书面协议,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监测监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开展调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住房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自觉落实政府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八、本文自2019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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