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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对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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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国11条”)的政策基础上,针对海南本地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发展的同时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规现象。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排队选号等名义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制造楼盘旺铺假象哄抬房价;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公开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批预售,严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截明预售时间,预售方式、预售价格等内容,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顸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现场进行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告知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我局已开始对商品房销售审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贲令限期整改井依法处理;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同时向社会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整改的,将给予严厉处罚,直到清出海口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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