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信息产业园区,各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各有关企业: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全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为互联网企业申请海南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提供依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其中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或应用服务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占企业总收入30%及以上、从事IT研发人员过10人或占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方可界定为互联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入库,是指通过海南省互联网产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综合平台”)提交互联网企业申请,经审核后被纳入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一)信息技术与服务类高新技术企业、系统集成资质企业、软件企业等有资质且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属于63类(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64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在省统计局行业企业库内的企业。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属于38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类(仪器仪表制造业)且仅仅包含涉及互联网终端设备制造的企业,且在省统计局行业企业库内的企业。
(四)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ICP)且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企业。
(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属于5176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5177类(通讯设备批发)、5178类(广播影视设备批发)、5273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5274类(通讯设备零售),且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从事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及零售业务的企业。
(六)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研发设计、数字内容、游戏动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卫星导航、服务外包、海洋信息等领域从事“互联网+”应用服务类企业。
(一)企业注册设立超过两年但申请入库前没有实质性开展互联网业务或互联网业务收入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的30%的企业。
(三)企业名称与互联网无关(如含有“实业”“贸易”“俱乐部”“联盟”等)且无法证明从事互联网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一)企业在互联网综合平台上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并填报互联网企业申请材料。
(二)各市县(洋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实地考察后进行初验,在互联网综合平台上初验通过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申请企业材料情况,分批次对各市县已初验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企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纳入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