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建设工作小组各单位:
《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汇聚、对称、共享和利用的重要平台,是完善海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调、优化企业服务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7〕21号)和《海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海南省“先照后证”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32号),全面建设公示系统,制订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公示系统,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持续深化我省商事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良好市场。一是周密部署,深入合作,积极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二是着力解决公示系统信息归集数据质量不高、更新不及时,市县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径缺乏,信息应用及联合力度不够等问题。三是“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四是不断升级完善当前的公示系统(一期),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全省一体、纵横贯通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
按照国务院“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和“同级推送”的要求,强化全省范围内涉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打破企业信用信息“孤岛”局面,逐步提升全省涉企数据共享利用水平,增强部门联合力度,加大失信成本,为建设“诚信、失信”的诚信海南提供助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涉企信息归集部门的总体覆盖率不低于70%,打造出应用更加丰富便捷、信息更加全面准确、运行更加高效稳定的公示系统,确保全省涉企数据共享利用率位列全国前茅。
(一)完善公示系统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8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要求,逐步升级完善公示系统的各模块功能,形成部门信息共享、业务联动、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完整信息化闭环。工商部门要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有效整合和对接,增强公示系统的统一性。由省工商局将当前的公示系统(一期)中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扩建为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做到界面统一、标准统一、数据统一。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严格按照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的技术标准,负责建设、、管理本市县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子平台,充分归集本级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涉企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动态调整资源目录。省工商局将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委汇总形成的《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发送至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由各市县、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海南省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报送省工商局汇总后印发。建立我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管理联络机制,由各市县、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定期调整更新《资源目录》,由省工商局对《资源目录》进行统一动态管理。若《资源目录》内容发生变化,各市县、各有关单位需及时通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信息归集。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各市县、各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依法应归尽归。要打破条块约束,完善跨部门、跨市县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交换功能,依据省工商局制定的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充分整合各市县、各有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司法协助等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准确记于企业名下并对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参照执行。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明确归集径。公示系统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与各市县、各有关单位涉企信息的共享交换。按照同级推送的原则,市县职能部门使用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的,由省级信息系统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提供涉企信息;市县职能部门自建信息系统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县节点实现市县职能部门涉企信息与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的交换共享;没有信息系统支撑的市县、单位,可直接访问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交换涉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等信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部门和市县共享交换节点的部署;市县负责将本市县职能部门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通过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县节点实现市县职能部门间横向涉企信息的共享交换,并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抓好数据建设。国家法人库建设是公示系统建设的重要数据基础,要依据《国家发展委关于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一期)地方建设部分项目书批复》(发改高技〔2015〕2826号)加快国家法人库(一期)海南省工商建设部分项目的进程,省发展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做好立项审批和资金安排,务必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项目数据汇总和上传任务。省工商局要及时制定数据质量校核规则,积极配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实施数据中心,构建从上到下、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报送通道,确保实现企业信用公示数据的汇聚、管理,满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信息资源范围、更新频率、时效性、数据准确性等要求。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六)严格落实联合措施。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委、最高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和国家发展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合作备忘录》和《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4号)要求,自行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确保部门间失信联合措施无缝对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要完成全面建设公示系统的总体架构设计、编制公示系统的信息化技术设计方案、制定数据规范和《资源目录》。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资源目录》编制及信息归集、交换工作的负责部门及联络员,并于2017年7月5日前报送省工商局。
1.2017年7月中旬前,省工商局要对当前的公示系统(一期)中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功能完善和模块再造,形成确定的、适合海南实际的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完成各市县、各有关单位共享交换节点的部署。
2.2017年9月底前,各市县按照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的技术标准,负责建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子平台,完成将本市县职能部门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部署,并进行两次以上的联调测试,确保平台畅通。
1.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和各市县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子平台的联调测试工作。
2.2017年11月15日、29日,由省工商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组织两次实时数据抽查,评估检查各市县、各有关单位涉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省,省将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3.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公示系统省级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归集部门的总体覆盖率不低于70%的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公示系统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后续工作复杂。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完成,省成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省分管领导牵头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名单附后)为工作小组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统筹推进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把全面建成公示系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项目经费,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组织实施,严格责任制度。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将全面建成公示系统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逐一细化分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建设责任、运维责任、列出任务清单,确定时间表、线图,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强监督考核,抓好责任落实。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公示系统归集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将企业信息归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市县、各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应用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用公示系统的培训工作,实现培训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号等媒介,加大对系统建设运行、信息归集、年报公示、联合等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
省工商局、省发展委、省编办、省金融办(信用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审计厅、省生态厅、省、海口海关、省卫生计生委、省民委、省旅游委、省烟草专卖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粮食局、省测绘局、省地质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邮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办、省人防办、省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联系电线,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