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价上涨致一房二卖频发卖房人毁约手段真多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在经济利益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近日江西一名男子便将一套40万的指标房一房多卖,骗了13人近500万房款。日前,二中院对“一房二卖”案件进行了通报,在买房时应注意选好房源,尽量购买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并注意审屋状况, 遵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卖房人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多个不同的买房人被称作“一房数卖”,其中,“一房二卖”是“一房数卖”的最典型情况。
对于“一房二卖”案件的原因,认为,房屋价格上涨是主要原因。部分案例中,短时间内房屋成交价格前后可能相差几十甚至上百万元,在一起案件中甚至前手成交价格为40万元,后手成交价格达到235万元,相差数倍。在这种情况下,卖房人极易产生“房子卖早了”的后悔心理和“房子卖亏了”的不平衡心理,从而导致“一房二卖”。此外,二手房交易周期较长、房屋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过户等因素也容易导致“一房二卖”出现。
二中院调研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先买房的人是卖房人的主要违约对象,案件的原告几乎全是先买房人,卖房人后出售房屋的价格往往显著高于先前房屋的价格,有的甚至高出数百万。此外,卖房人与后买房人签订合同后,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就迅速将房屋过户给后买房人。
二中院表示,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认定后买房人对卖房人“一房二卖”不知情,但不知情不必然等同于没有。比如,在部分案例中,在房屋已经被先买房人先行占有的情况下,后买房人没有实际查看房屋就与卖房人签约,或者明知道房屋被其他人占有使用却不询问和查证,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能发现房屋实际早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后买房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
据二中院介绍,从近年来审理的“一房二卖”案件可以看出,卖房人毁约手段“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先将房屋更名到子女名下,再以子女名义“一房二卖”;有的配偶等共有人以不同意卖房为由,起诉自己和买房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以达到违约目的;有的甚至熟人虚构交易办理过户,然后新房主名义已经占有房屋的先买房人返还房屋。
根据最高法院、市高院相关,“一房二卖”纠纷物权顺位规则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登记的买受利优先;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利优先;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交付房屋的,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而恶意办理登记的,不得优先于先买房人。(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