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200亩土地背后的政商博弈
面朝大海的200亩土地,原为华琦公司所有,却突遭海南澄迈县违法收回并二次出让给两家神秘公司。在多级法院做出 “行政违法”的判决之后,地方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这场长达20年之久的政商博弈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内幕?
来自西部的王琦虽已年届七旬,依然矍铄,但最近却感到身心俱疲。
“20世纪90年代,我创办的海南华琦公司在澄迈县购买了一200亩土地,因为澄迈县违法收回与二次违规出让,致使该土地权属之争的官司从之初一直打到现在,快20年了啊,华琦公司仍未能拿回被违法收回的土地。我8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也都浪费在对付官司上。”王琦老人在《法人》记者面前一直在叹息。
20世纪80年代,之初,王琦就在老家开始经商做生意,大有收获,并完成资金积累。颇具发展眼光的他又在海南建省之初就来到海南发展,并成立海南华琦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华琦公司)。
据介绍,1995年11月,华琦公司以380万元(其中含每亩1.5万元合计3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向澄迈县购买了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岛的200亩土地。1997年6月9日,澄迈县给华琦公司颁发老城国用(1997)字第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83号土地证),该地西北临海,并有宽阔干净的沙滩,地理优越。
但是,1999年5月14日,澄迈县突然做出澄罚决定字(9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决定无偿收回华琦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证。
对此,华琦公司多次反复向澄迈县并指出,其购买的土地迟迟未能开工开发的原因是,收取了基础设施费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才导致华琦公司无法开工建设。
2003年7月21日,澄迈县没有理睬华琦公司的,还是做出澄府函(2003)132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200亩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函》。
华琦公司不服,遂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南一中院于2003年11月10日判决确认澄迈县做出的9号处罚决定无效,撤销澄迈县无偿收回华琦公司200亩土地行政行为。
澄迈县败诉后提起上诉,海南省高院于2004年5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华琦公司先后三次向澄迈县与国土局提出换发183号土地证的申请,但澄迈县与国土局就是不给华琦公司颁证。
华琦公司只好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澄迈县与国土局为其换发土地证。
海南一中院于2005年8月3日做出判决,责令澄迈县和国土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华琦公司颁发土地证。
澄迈县与国土局败诉后又提起上诉,2008年6月6日,又被海南省高院驳回上诉。
澄迈县与国土局还不服,继续向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院立案再审后,于2013年5月7日,再次支持了华琦公司的,仍责令澄迈县与国土局给华琦公司换发土地证。
判决早已生效,而且经过再审败诉,但澄迈县及国土局就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应履行的义务。
早在2002年7月30日,澄迈县国土局在收回华琦公司土地明显存在诉讼争议的情况下(实际收回的时间是2003年7月做出的澄府函(2003)132号),就已将200亩土地出让给了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公司”)和海南晟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盛公司”),并给两公司颁发了老城国用(2002)字第0541和05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分别简称0541和0542土地证)。
海南一中院调查发现,澄迈县与国土局一直隐瞒上述事实,该院同时查明,澄迈县给鑫铭公司颁发的0541号土地证与华琦名下的183号土地证相比,有171.2346亩土地重合,颁给晟盛公司的0542号土地证与183号土地证有28.608亩重叠。因此,判决澄迈县与国土局给鑫铭公司与晟盛公司颁发的土地证与华琦公司名下的土地证重叠部分的颁证行为违法。
澄迈县与国土局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6日,海南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澄迈县将华琦公司仍享有权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颁证给鑫铭公司,明显违法。
对此,华琦公司代理律师指出,澄迈县及县国土局二次出让案涉土地,涉嫌多项违规违法。
对于澄迈县与国土局故意隐瞒将案涉土地在2002年7月出让的事实,海南一中院认为,这一隐瞒行为,“致使相关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稳妥的处理,存在明显的违法”。
事实亦如此,早在十年前,法院判令澄迈县及国土局为华琦公司重新颁发被违法撤销的土地证时,就因为二次出让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早已颁发给鑫铭公司和晟盛公司。澄迈县因无法就同一土地再给华琦公司颁证,导致第一次执行难。
随着行政区划变更,2007年案涉土地从澄迈县划入海口市管辖。
经华琦公司申请,海南一中院立案对省高院(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执行,并向澄迈县和澄迈县国土局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澄迈县和国土局限期给华琦公司换发案涉土地使用权证。但澄迈县又书面复函称,案涉土地资料及管理权已移交给海口市,不归澄迈县管辖,故无法为华琦公司换发土地证。
2012年2月,海口市国土局在征用部分案涉土地修之后,原来连成一片即同一土地,被新一分为二,鑫铭公司在获得2253.4210万元补偿后,又向海口市国土局申请变更登记其名下的原0541号土地证。
海口市国土局在相关庭审中称:在给鑫铭公司颁发案涉土地证之前专门给澄迈县国土局发征询函,询问该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事项。但是,澄迈县国土局再次隐瞒该土地权属存在巨大争议的事实。导致海口市国土局将原本属于华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又颁发给鑫铭公司,证号分别为海口市国用(2012)字第002259号和002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华琦公司申请颁证陷入第三次执行难,即当华琦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海口市国土局申请为案涉土地颁证时,海口市国土局便以将土地证已颁给了鑫铭公司为由,华琦公司的颁证申请。
华琦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再向海口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海口市国土局为鑫铭公司颁发的002259号和002260号土地证。
海口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澄迈县给鑫铭公司颁发的0541号土地证中与原登记在华琦公司名下的183号土地证项下的重叠部分的171.2346亩土地的颁证行为违法,002259号与002260号土地证是在0541号土地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登记而颁证,在基础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其后的变更登记行为亦属于不,理应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判决确认海口市向鑫铭公司颁发002259号与002260号土地证的颁证行为违法。
2015年5月,海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海口市给鑫铭公司颁发的002259和002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判决生效后,经华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海南高院立案,并做出(2015)琼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海口市及国土局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华琦公司换发位于盈滨岛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然而就在华琦公司即将拿回失去已久的土地证时,情势再次出现逆转,鑫铭公司又以“善意取得”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并获得立案,上述强制执行随即被叫停。
“澄迈县及国土局二次违规出让案涉土地,居然还冒出一个‘善意取得’?”王琦百思不得其解。
这已经是因二次违规出让土地,造成华琦公司土地被违法收回一案的第四次执行难。”
就违规收回华琦公司土地并二次出让该土地等相关问题,《法人》记者专程前往澄迈县国土局采访,该局陈孝义局长接受采访提纲后说,我先收下这个,但必须通过宣传部才可以接受采访,记者随后赶到澄迈县委宣传部,宣传部负责人强调该问题历史久远,比较复杂,同时表示可以让主管部门进行回复,但是,直至截稿前,没有接到澄迈县国土局任何回复。
知情人透露,鑫铭公司与晟盛公司表面上看似两个不相干的公司,实际上存在诸多的交集。
两家公司都在海口市华海的安海大厦6楼办公,鑫铭公司是6A3,晟盛公司在6B2。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鑫铭公司与晟盛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前后相差四个月,前者注册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后者于2002年1月30日,正好都在案涉土地二次出让之前完成注册登记。
澄迈县及国土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显示:两家公司同时于2002年7月30日受让华琦公司被违法收回的200亩土地,又同时分别获得0541号和0542号土地证,并且惊人一致地都是通过用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两家公司均未付分文现金就分别获得12.1991公顷和9.843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鑫铭公司最初由上海两家公司分别持股75%与25%,注册资本1000万元,代表人:杨朗坤,身份证显示为海南省海口人。
晟盛公司则由宁波两家公司分别持股90%和10%,注册资本也是1000万元。代表人:江兴浩,身份证显示浙江省宁波人。
2007年12月19日,鑫铭公司股东变更为晟盛公司并持股100%。但在短短的9天之后,晟盛公司又将鑫铭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虹房公司)。
《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显示:经评估标的公司(鑫铭公司)资产合计为10536.9万元,负债5236.9万元,净资产为5300万元,转让价即为5300万元。资产包括——鑫铭公司取得的05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足额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立项批复“海昌四季花园”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开发的部分工作。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晟盛公司还向虹房公司承诺:转让鑫铭公司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瞒;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形;“海昌四季花园”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项目的有效性等等事实。
公开资料显示,虹房公司系上海市虹口区国资委独资企业。
晟盛公司虽然没有公开收购鑫铭公司具体花了多少钱,但是,其收购鑫铭公司9天后,直接倒手卖给上海市国有企业虹房公司,即收获5300万元。
然而,虹房公司花费5300万元收购鑫铭公司,到手的主要资产05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开始就处于激烈的诉讼争议中,且随后就被法院查封。
值得注意的是,鑫铭与晟盛两家公司自从受让华琦公司被违法回收的土地之后,虽然未能通过转让案涉土地直接套现获利,但是,两家公司多次通过股东变更与股权转移,实际控制人与前期股东还是获利不菲,鑫铭公司股权转让一次,晟盛公司就收获数千万元即可见一斑。
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晟盛公司从2007年8月至2012年7月的5年间,就发生股东变更与股权转移8次,代表人变换过5次,注册资本金从1000万元先后增至3000万元和7317万元。
鑫铭公司不服海南省高院撤销其获得的002259和002260号土地证的判决,最高院立案再审后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鑫铭公司主张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最高院再审后认为,一、二审法院对善意取得及相关构成要件均未审理清楚,二审判决对于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关键事实未予以审查。属于未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审理。因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海口市中院重审。
在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中,双方均有争议,鑫铭公司认为是依法登记,华琦公司则认为澄迈县国土局与海口市国土局为鑫铭公司颁发土地证违反程序,即明知华琦公司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还故意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颁给鑫铭公司。
关于受让是否善意,庭审中鑫铭公司与华琦公司各执一词,鑫铭公司认为自己是善意。但是华琦公司坚称鑫铭公司存在严重恶意。
而针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的问题,双方争议最为激烈,鑫铭公司始终用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主张支付了合理对价,且称有澄迈县的为证。
但是,华琦公司根据鑫铭公司的成立时间,与澄迈县中所指的工程的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工程款的预决算等多方面进行核对后,发现诸多疑点。
首先,最大的疑点是鑫铭公司以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以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截至发稿前却始终未能提供与鑫铭公司有关的施工合同;
其次,经法庭多次质证,鑫铭公司后来不得不承认,他们公司2001年确实没有进行任何施工,但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的说法,只是改口说,工程是由海南三方果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三方果品公司)投资,并由广东建安集团公司海南公司负责施工,最后是三方果品公司用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获得案涉土地后再转让给鑫铭公司的。鑫铭公司同样不能提供三方果品公司与鑫铭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其说法。
第三,假如鑫铭公司是从三方果品公司转让而来属实,那么与澄迈县国土局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存在明显的矛盾,因为《土地出让合同》显示:土地受让方是鑫铭公司,中间并无三方果品公司。
第四,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资料显示,三方果品公司2001年11月20日才注册成立的。但海南高院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调取的显示,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于2001年9月28日便与三方果品公司、广东建安集团公司海南公司(下简称建安海南分公司)签订了2603万元的《工程合作协议书》,此时三方公司还没有成立。
此外,三方果品公司投资的所谓市政工程不仅未见任何招投标程序,其造价也从2603.419万元经过一份补充协议就蹿升至3615.8836万元,最后验收又再次暴增至5100万元,显然不符合工程的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三方果品公司与建安海南分公司存在一段时间后,双双玩起了蒸发,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均查无此公司。
根据以上疑点,华琦公司认为,鑫铭公司属于违法取得案涉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挂牌出让的程序违法,而且根本没有完成澄迈县中的1050万元市政工程,更不可能以相应款项冲抵土地出让金,因而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完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可以印证华琦公司说法的是,海南省高院在中称:根据鑫铭公司在2015年4月13日质证过程中的,其在2001年并未建设老城开发区排污管道工程,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为了进一步核实鑫铭公司善意取得案涉土地以及用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的说法,《法人》记者赶到鑫铭公司采访,但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白女士称:“我们律师说,目前纠纷在诉讼阶段,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另据反映,鑫铭公司在案涉土地被查封的状态下,仍大肆施工,建起数十栋建筑。华琦公司认为,鑫铭公司目的是故意增加案涉土地的负担,也是其恶意获取案涉土地并长期占有的又一个有力证明。
《法人》记者就给被法院查封的土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性,通过澄迈县委宣传部采访澄迈县住建局,但始终没接到该局的任何回复。
记者在海口采访行将结束前获悉,海口市中院定于4月25日开庭重审鑫铭公司善意取得案涉土地纠纷一案。
鑫铭公司善意取得的主张,是否能提供的支持?查清楚鑫铭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仅关系到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而且还将揭开澄迈县及国土局是否存在造假二次出让土地和虚构工程之谜局,继而还将影响晟盛公司向虹房公司承诺转让的鑫铭公司主要资产具有真实性能否兑现?在该股权转让中虹房公司是否存在人为因素造成数千万的巨额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