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生燃气集团贪污案开审
收受港币145.78万元、人民币99万元,挪用人民币88.780366万元;一审未当庭宣判
今年60岁的朱德华,在海口曾经风光一时,曾任海口市人武部副政委、政委,海口市委委员、,海口市长流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海口市副主任、市党组,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享受副厅级待遇。
2007年10月,海口市纪律委员会给海口市检察院去函,希望检察机关协助调查朱德华挪用案。当年12月21日,海口市纪委将此案移交给海口市反贪局。2007年12月29日,朱德华因涉嫌挪用刑事拘留。2008年1月10日,经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2001年下半年,朱德华到香港洽谈项目期间,港商陈某带朱德华到澳门某娱乐场第一次,从此他便染上的恶习。2001年至2007年,朱德华先后从深圳、海口口岸出入境120多次,最多一个月9次,在香港游轮及澳门某娱乐场、东方酒店娱乐场等场所,最终背上了巨额债务。
2000年,朱德华通过朋友,认识了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龙公司)法人代表蒋长龙(另案处理),蒋正在因缺少资金开发房地产而发愁。朱德华声称他可以协调煤管总公司,借给蒋资金,但要求事成后,蒋给他3%-5%的回扣。蒋嫌5%太高,最后约定为3%。随后,朱德华在董事会上提出借给龙宁公司5100万元,用于开发海口市南航西路“瑞丰公寓”、龙昆南路“国托大厦”、白龙路“商业广场”、海甸岛“海上都”等房地产项目。
为了规避煤管总公司属于国营企业,不能对外借款的规定,煤管总公司和宁龙公司签订协议,煤管总公司投资5100万元、蒋投资数百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
开发南航西路“瑞丰公寓”项目后不久,2002年,朱德华向蒋借钱,当天蒋来到煤管总公司楼下,送给朱德华10万元人民币。2002年下半年开发南航西路“瑞丰公寓”项目后,朱德华以归还欠款的名义向蒋提出要钱。这次,蒋长龙没有出面,因蒋妻花宪霞听老公说,送给朱德华钱没有打条,怕以后说不清楚,要求自己去送钱。这样,蒋妻花宪霞与朱德华约定在海口寰岛泰得大酒店钢琴旁,送给朱德华20万元,并让朱德华打借条;随后,朱德华又向蒋要钱,花宪霞分两次先后送给朱德华10万元人民币,朱德华都打了欠条。过了一段时间,朱德华向蒋再次索要回扣款,蒋便以支付电梯款的名义将70万元人民币转到香港富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富达公司的符明按蒋的旨意,将转来的该款兑换成55.78万元港币后,转送给朱德华。
一个月后,朱德华又以女儿在香港买房的名义,向蒋索要100万元人民币回扣款。蒋长龙通过符明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到香港。按蒋的旨意,符明和在港的朱德华,跑了四五家银行,才将该款兑换成90万元港币,交到朱德华手中。
2006年,朱德华找蒋借钱,蒋长龙从宁龙公司提取了5万元人民币,让出纳员杨丽在海口椰海大酒店送给朱德华。回来后,杨丽将朱德华打的借条交给蒋。2007年开发海甸岛“海上都”项目时,朱德华以借款的名义向蒋索取人民币10万元。蒋在海口文华大酒店停车场送给朱德华10万元人民币。2007年初,朱德华在海口国贸大道富乐鸡饭店门前,收受蒋3万元人民币。
2007年,朱德华在深圳打电线万元人民币,并将其交通银行的账号发到蒋的手机上,后蒋在朱德华的交通上存了1万元人民币。
此外,2003年,朱德华以同样的方式,在陈林华(另案处理)开发海口市金贸区“宝阳大厦”项目时,促使燃气股份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海南华益置业有限公司,以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名义拆借2000万元人民币给陈。2006年9月,朱德华多次给陈打电话索要回扣,陈说没钱,朱德华说和燃气股份公司成立的公司账里有钱,陈答应只要他能批出来就给他,朱德华通过燃气股份公司批出20万元,财务与陈核实后,以支付工程款名义给了朱德华一张20万元的支票。过了几天,朱德华再次打电线万元人民币,陈林华通过海南华益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署名“朱德华”的20万元现金支票,送给朱德华。朱德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赌债。不久,朱德华与陈喝茶时,陈让其打下20万元借条。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上述事实,朱德华在法庭认为,有借条的55万元,不属于受贿,属于借款,其余款项为事先约定的回扣。对此,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朱德华在反贪局的供词和自己写的受贿情况的书面材料,材料显示,朱德华供认,这些钱是蒋、陈两人对他帮助的感谢,他根本就没想还。对于这些钱的用途,他辩解称都还了,并没有用于还赌债。并称在2004年3月前,他参赌一直赢钱。
据了解,作为煤管总公司和法人代表,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德华,年薪80万元,每年还有15万元的借款额度。按规定,他借款由财务总监审批,由于是董事长,多借款项,财务总监也不敢多问,致使他借款余额达200多万元。朱德华在法庭公诉,向蒋、陈索取的款项,基本用于还款,2004年3月前到将欠款还到只剩下4万元。但随着输钱,朱德华开始挪用。
检察机关查明,从2000年-2007年期间,朱德华多次前往香港、澳门,往返港澳达117次。
为归还赌债和筹集资金,朱德华利用担任煤管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多次以办理公务的名义,从煤管总公司借出。经查,2000年-2007年间,朱德华从煤管总公司借出人民币88.780366万元,全部用于及还债,至今未能退还。
庭审结束时,朱德华在法庭哭诉,都是害了他。朱德华向法庭提交了,在这份《心灵忏悔书》上,朱德华叙述:他出生在农村,靠政府的助学金完成学业,随后参军。到燃气股份公司后,他年薪高达80万元,但自己没有满足,还染上了毁了他一生,给家庭带来极大痛苦,给工作带来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坏影响。今天自己站在被告席上感到非常羞愧、悔恨,他诚恳接受法庭对他的审判。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朱德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港币145.78万元,人民币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人民币88.780366万元用于及还债,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