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金融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130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终本)。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92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胡金林(身份证号:213)、陈慧萍(身份证号:863)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胡金林(身份证号:213)、陈慧萍(身份证号:863)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线进行举报。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被执行人:胡金林,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镇方杨村杨家20号。
被执行人:陈慧萍,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方杨村杨家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92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6077.06元。
1.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陈慧萍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慧萍、胡金林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038.98元,其中6988.98元划付申请人,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
委托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金林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01号星河湾盛荟园7栋(盛荟园7栋)1001房的房产。因该涉案房产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0106财保13号案予以首先查封,该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参与分配。
3.2019年5月17日,因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胡金林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胡金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金林名下有号牌为粤A7H7X3的途威牌汽车予以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5.2019年6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金林、陈慧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鉴于本案目前尚未掌握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