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韦涌波、孙悦燕、林燕宏金融借款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6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42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863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 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8636号仲裁裁决,本院向被执行人韦涌波、孙悦燕、林燕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韦涌波、孙悦燕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755.6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8月16日,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52492.33元;自2018年8月17日至清偿之日,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22.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22.5‰的标准计算};二、林燕宏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韦涌波、孙悦燕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仲裁费10687元(迳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上述共计237322.7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韦涌波、孙悦燕、林燕宏价值240782.74元的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