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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际服务外包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业务实施细则》(

  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外汇凭证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给予补贴。

  (一)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以下认证的初次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和升级当年的审核费用、咨询费用和购买相关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认证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资金支持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对外包企业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需与完成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直接相关,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建设含接包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在内的服务外包孵化器、加速器。服务外包孵化器,是由各类企事业单位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在海南省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促进服务外包、培养高新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家为旨的创业服务机构。服务外包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服务外包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服务外包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新建和扩建的服务外包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对办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和、宽带接入费用、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员培训项目等,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其他资金支持的部分不列入投资额计算范围,已建项目的费用按照同等标准执行,同一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扩建项目从扩建年份起重新计算时间。本资金统一采购不超过500万元的公共云服务,提供孵化器和加速器内服务外包企业使用。

  (四)支持技术出口业务。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1.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报表并通过审核。

  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1)建设单位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有近3年的出口实绩,且3年均满足本通知对服务外包申报企业的要求。

  (3)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接受孵化器、加速器培训的人员比例要达到40%以上。

  (4)可为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在海南省省级规划园区和海南省省级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内建设,新建项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孵化或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扩建项目的扩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5)孵化器和加速器与相关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等建立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可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6)孵化器和加速器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上市咨询、企业注册和年检、技术咨询、科技金融、法律咨询,企业管理与培训、项目申报与推介等服务。

  1.根据《中华人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6年度实际出口额且通过审核。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年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1.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书(含申请支持的项目、申报金额及相关说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应包含申请资金相关项目费用投入,或提供专门针对申请资金相关项目费用投入编制的审计报告。

  4.结汇转账贷方凭证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5.设立服务外包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项目合同协议复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译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合同、及银行凭证需一一对应。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度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各市县商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资金申请材料。服务外包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申报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其他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申报截至2017年8月11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海南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办公楼201室)。

  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有关数据信息。对违反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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