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善广、张鑫博信用卡纠纷二案
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6民初19137、191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善广、张鑫博信用卡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6民初19137、19138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诉讼请求。各案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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