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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之一 ,这些新变化了解一下

■ 编者按

日前,海南省医保局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普通门诊纳入医保。随着多项政策文件的出台,明年起多项医保待遇发生了变化。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能及时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今日起,三亚日报记者将走进三亚市医疗保障局,听专业人士讲解医保政策,并围绕“参保缴费和转诊、待遇享受和新旧政策对比”主题对医保新政进行三天的连续报道。

小到门诊看病,大到住院就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直在起“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随着医保政策的变化,哪些人可以参保?如何报销?如何转诊?带着市民关心的问题,12月30日,三亚日报记者对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三亚日报记者: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负责人:凡是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三亚日报记者:错过了集中征缴期,哪些人还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负责人:新生儿自出生90天内(含90天)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和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本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自中断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三亚日报记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外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能否报销?

市医保局负责人:参保人到外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但到外省住院就医前应先履行转诊备案手续,由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省本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限三级医院;其他市县限二级及以上医院)提出申请,并经参保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合规医疗费用一律按35%给予报销。

三亚日报记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外出或在异地居住期间突发急性病能否报销?

市医保局负责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外出或在异地居住期间突发急性病需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回参保所在地按规定报销。

三亚日报记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本省住院需转诊吗?

市医保局负责人: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持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未经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其中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眼科、结核、传染、精神等疾病的参保患者,无需办理转诊,可直接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亚日报记者 张慧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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