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必看!网络出版新规的专业法律解读!四月杂谈删除
紧接着,又有人说微博、微信上数以万记的自需要办证;
从内容领域上看,这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
一是新闻出版和没有同步明确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和内容,网络出版物和新闻、视听节目以及其他内容的区别,也就是我前面说的第一个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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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强调,网络出版物必须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同时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只有单位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并提出了具有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的要求。
本来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两周之后忽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对网络出版物(即便是原创网络出版物)在形式上的专业性要求,与一般性地文字、图片、小视频等内容是不一样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与互联网新闻服务的区别
更有人言之凿凿,说这些大的互联网公司本身就通过VIE结构规避了外资,已经取得了牌照。
当然,新浪、腾讯等公司因提供游戏发行、文学原创网站等其他类型、属于网络出版的业务而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则是另外一回事。
但这一与此次实行的《》毫无干系。
一个是时政类新闻信息,一个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的内容;
判断某一项互联网业务属于网络出版还是社交产品,需要看进一步明确后的监管规则,是否要求服务提供者先审后发。
显然,新闻、出版两个领域的业务实践、监管体制都是相适应的,系有意为之。
自今年3月10日期,《》就将取代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正式生效。
无论是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还是这次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文中都注意到了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区别,没有提及与时政新闻、评论及其特点有关的字眼。
不过,这些号和网站也别高兴得太早,如果涉及时政新闻信息、评论服务的,则应当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至于网络出版不允许外资掺合啥的,早就如此了,不必大惊小怪。
一时间,各种观点风起云涌,网民们一边起哄疯转、一边也被整懵了圈。
在业务实现流程中,新浪或者腾讯仅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2015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这类社交产品通常可能被归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或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对VIE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我去年写的文章《互联网VIE变局之上篇:去VIE时代,中国互联网新出》,)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在我看来,要想厘清自的定性,必须将下面三个近似的概念区分开:网络出版服务和社交产品、一般性发表或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是除牌理外,网络游戏一事一批,游戏发行从此就和电影、电视剧的发行一样了,事前审查、逢发必审(第27、32条);
因此,即便是微博、微信订阅号中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或者专门的原创资讯网站,如果提供的不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原创内容,或已出版内容的数字化作品,依然不需要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
二是一网情深的自作者对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体系不甚明晰,而自定性问题尤其复杂,业务和监管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实务界也存在争论。
这种出版特征的专业性要求,与上位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一脉相承。
感谢您看到现在!总算说完了,不一定对,希望能抛砖引玉,特别是对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后续监管政策的明确有点儿帮助!《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我好像还欠着账呢,咱回头再扒!
三是不许卖证、借证,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和技术设备必须归牌照方所有,牌照方涉外合作必须报总局审批,从字面上断了VIE的子,但实践中能否落实尚待观察(第8、10、21条)。
那么,是不是其他专业提供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就一定属于网络出版服务呢?
同时,《》第八条、第九条仅了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就是为了把适格的和不适格的潜在申请者(单位)区分开;而个人因其发表、发布内容的行为不具有出版特征上的专业性,不可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压根儿就不是《》的调整对象。
而三个悬念,是指《》中尚未明确的重要制度,有待在后续的配套政策中进一步完善:
目前,海外上市的互联网视频企业都是通过VIE方式规避了这种政策,但对其进行的牌照并不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是《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不久,又有人说要自办证是胡扯,腾讯、微博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是出版者,他们取证就行;
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
一是网络原创出版物(常见的是原创小说)也要加标识(类版号管理,第29条);
而且,即便是目前采用VIE结构的公司,也不是都有互联网出版证。据我所知,网易和搜狐是有的。其他的,您自己查吧!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种类和边界(第2条);二是特殊管理股规则(第22条);三、原创加标识的具体做法(第29条)。
其实,从去年这时候出台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就已经透露出信号,要解决利用VIE规避外资行业的问题,而特殊管理股制度更是为关上门而特意打开的一扇窗。
目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也正在修订中,对于申请条件的恐怕更为严格,估计同样也不会允许有外资成分的参与。
同时,网络出版行为与普通用户的一般性发表或发布行为,在性质上也不一样。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第五条:本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行为。
在这类服务中,平台方不承担事前的内容审查义务,仅按照法律、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在事后发现或被通知有关内容违法后履行删除义务、报告义务和一定期限内留存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编辑责任制度、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都要求网站及其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事前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也有这样才能保障内容和出版质量,而非事后通过通知-删除的方式予以补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视听业务确实存在外资成分。
(一)网络出版和社交产品的区别,在于先审后发还是先发后审
前者原属于国务院新闻办监管,现属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
如果是内容上能在两者之间打擦边球的专业网络,选择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许要比办《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容易得多。
(【注】我这里说的是按照,但实践中管不管得过来我不知道。我估计会通过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解释,把审核责任下放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拭目以待吧!)
所以,VIE正在逐步变成历史上的现象,继续靠VIE规避走不了多远了。
而《》第二条第三款之(一)提出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这一同样继承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第五条第一款之(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第二条第三款之(一)提到的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产品应该是指在内容和产品形态上与传统出版社出版的音相制品类似的原创作品,例如原创的听书、有声小说、音乐、MV等。
《》第九条之(四)在传统出版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时,明确要求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也是要求事前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校。
《》刚刚发布的时候,我曾在朋友圈里说过,这次修改主要体现了三点变化,留下了三个悬念。
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认为新浪、腾讯等提供微博、微信号服务的主体,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而微博、微信号等社交产品则不同。
后者原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监管,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和监管。
这是因为,互联网新闻服务和网络出版服务,本质上是两项不同的业务。
一个强调时效性和公共性,一个强调知识性和思想性。
先是有人盯着《》里的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几个字,说3月10日起外资企业不能在中国境内提供视听服务;
三点变化,是指对业界现有商业规则影响比较大三个方面:
反之,按照是应该办证的。
争论发生后,很多朋友来跟我讨论这些问题,其中不乏监管和实务界的专业人士。这使我不得不重视,并整理自己的观点有所回应。
这种争论之所以产生,有两个主要原因:
从2000年新浪上市开始,通过VIE结构规避外资产业,已经成为外资入股、控制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必杀技,屡试不爽。
这两项业务的监管权,现在都归属于新闻出版和,甚至很多人对两者产生混淆。但事实上,出版业务是原新闻出版总署的监管范围,视听服务是原的监管范围,二者风马牛不相及。
同样的,微博、微信号中以形象宣传、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账号,典型的是微信订阅号中的服务号,也不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上的专业性,而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二)网络出版与一般性发表、发布性质不同
《》第二条明确:本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其中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都强调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知悉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
几周前,国家新闻出版和、工信部联合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虽然错谬之处在所难免,仍盼有一得之功打消产业顾虑、促进规范发展。
因此,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各种自账号,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公布后,对它有各种解读,但大多都是臆想猜测。它究竟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应该从法律层面作细致分析。
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发现,新浪、腾讯等互联网社交服务平台,以及它的个人账号、个人号、企业营销服务号等,都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接下来谈谈自,真的象大家讨论那样,统统地需要或者不需要网络出版牌照那么简单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第二条:本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