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扫码登记”是法定义务 未扫码事后要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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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95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有关情况时提到,疾控部门开展流调溯源过程中发现,榆乐轩烤鸭店未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3月10日至15日期间830名到店人员中,477人未扫码登记,严重妨害流调溯源、人员管理、隔离转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们进入饭店等场所前打开健康码“扫码登记”,这是不是法定义务?不“扫码登记”会涉及违法犯罪吗?算不算故意隐瞒行程?有关场所未认真落实“扫码登记”等措施,哪些人需要担责?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3月21日,成都商报-围绕上述问题采访了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叶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3位律师解读时一致指出,到店后进行健康码“扫码登记”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每个人在防疫特殊时期的法定义务。
律师们认为,不“扫码登记”不一定就是“隐瞒行程”,可通过事后主动报告或在有关部门向其调查时“如实说明”来进行“补救”。店方应敦促来店客人扫码登记。若怠于履责,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触及刑事违法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追责。
打击涉疫违法犯罪
北京警方刑事立案侦查24人
3月2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95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称,总有个别单位、个别人员,只顾个人利益、个人方便,肆意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风险,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大局,极大增加了社会防疫成本、影响了他人工作生活。
对此,北京警方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坚决依法打击处理。3月7日以来,已先后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104起,刑事立案侦查24人,行政处罚123人。
据通报,3月10日,新冠确诊病例王某某与家人在东城榆乐轩烤鸭店就餐,未扫码登记,后该餐厅4名员工确诊感染。疾控部门开展流调溯源过程中发现,榆乐轩烤鸭店未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10日至15日期间830名到店人员中,477人未扫码登记,严重妨害流调溯源、人员管理、隔离转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
榆乐轩烤鸭店经营人于某及妻子岳某未履行管理责任,未主动报告临时试工人员张某14日、15日在店内工作情况,导致张某未及时纳入流调管控,仍在外活动,后张某确诊,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并导致宾馆、饭店、超市、菜市场等9个单位、92人被管控。目前,王某某及榆乐轩烤鸭店形成的疫情传播链条,已造成11人感染,严重损害、影响市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于某、岳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待隔离结束后依法处理。
到店“扫码登记”
是特殊时期的法定义务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们进入饭店等相关场所前,通过健康码“扫码登记”是法定义务吗?对此,三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给出相同答案:到店打开健康码“扫码登记”,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每个人在防疫特殊时期的法定义务。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鹏律师解释,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扫码登记”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依法采取及配合相关应对措施是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
叶鹏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单位及个人都是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四方责任”的主体。
其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住宿餐饮、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落实清洁、消毒、通风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其中包括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顾客未“扫码登记”
流调时应如实说明
不“扫码登记”会涉及违法犯罪吗?算不算故意隐瞒行程?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解释,作为防控重要措施之一,“扫码登记”对于追溯传染源、确定密接范围意义重大;一旦有人违反,将给相关工作带来重大干扰,增加疫情传播风险。
对于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李曙明表示,需要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判断。违法犯罪除了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为,还要求有危害后果。仅仅是没“扫码登记”,未造成任何后果的,不作为违法犯罪评价,但应受道德上的谴责。
李曙明认为,不“扫码登记”会让相关防控部门对其行程难以及时掌握,客观上可以算“隐瞒行程”。但这可以补救,主动报告或者在有关部门向其调查时如实说明,则可消除之前不“扫码登记”的不利后果,达到补救的效果。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提出,不“扫码登记”不一定就是“隐瞒行程”,要看当事人在后面的流调中是否存在隐瞒行为。如果没有隐瞒,就不能认定为隐瞒行程,但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叶鹏律师提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拒不配合“扫码登记”,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有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会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且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叶鹏说。
店方守土有责
应敦促客人“扫码登记”
饭店等有关场所未认真落实“扫码登记”等措施,哪些人需要担责?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对此,李曙明解释,落实到店扫码登记,包括两方面内容:客人到店应主动扫码登记;店方敦促来店客人扫码登记。履行后一方面职责的人员,包括饭店管理者和具体执行人,他们都应“守土有责”。
“管理者要做相应的安排;执行者确保执行到位。哪个环节缺位,哪个环节的责任人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曙明说,无论是否造成疫情传播,不落实“扫码登记”等政策都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得到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一旦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疫情传播的风险,则构成犯罪,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胡永平提到,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榆乐轩烤鸭店未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10日至15日期间830名到店人员中,477人未扫码登记,严重妨害流调溯源、人员管理、隔离转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榆乐轩烤鸭店经营人于某及妻子岳某未履行管理责任,未主动报告临时试工人员张某14日、15日在店内工作情况,导致张某未及时纳入流调管控,仍在外活动,后张某确诊,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并导致宾馆、饭店、超市、菜市场等9个单位、92人被管控。
胡永平认为,烤鸭店未严格执行北京市的防疫政策,导致疫情传播后果非常严重,其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饭店直接负责疫情防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实施防控措施的责任人员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饭店的经营者或者经理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叶鹏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于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饭店的经营者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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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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