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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取消实质审查,会增加企业风险吗?央行回应了

相声满腹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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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围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的发展”主题,召开“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详细解释。对于新登记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谢丹表示,新登记和查询效率比过去明显提高,同时显著减轻了企业负担,且明显提升了担保权人接受动产和权利担保意愿。

▲中国人民银行 杨雨奇摄

针对不少企业关注的新登记制度取消实际审查环节,是否影响交易真实性保障的问题,谢丹回应称:“如出现虚假登记,系统将提供充分救济渠道。”

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央行:可7×24小时在线自主办理登记

融资难是过去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之一。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约60%以上的资产为应收账款和存货,但在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中,约60%要求提供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融资不足40%。而形成错配的一个重要原因,谢丹看来,既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相对分散,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影响了动产融资的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融资,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地方政府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陆续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办理。试点有效便利了企业融资,社会各界反映良好,民营和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

▲中国人民银行 杨雨奇摄

在试点基础上,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而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从内容来看,《决定》规定了纳入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明确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登记制度,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此外,《决定》还明确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审查。

“《决定》实施后,全国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到统一登记的便利。”据谢丹介绍,当事人可7×24小时在线自主办理登记、查询,登记流程简化,查询效率提高,成本显著降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改革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何优势?

央行:明显提升担保权人接受动产和权利担保意愿

事实上,在国务院下发正式文件以前,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我国早已有之。据介绍,该登记系统运行13年来,已覆盖了我国90%左右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交易。

“但过去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主要暴露出了3方面不足。”谢丹指出,首先,过去的登记机构相对分散,其次,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再次,是企业登记负担较重。尤其在增加企业负担方面,谢丹解释,过去动产抵押登记主要是由企业等担保人来办理,企业负责提交登记的申请和材料,并且负担登记成本。企业对不同类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程序和方式不熟悉、办理登记费时费力,增加了企业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谢丹介绍,本次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登记和查询效率明显提高。谢丹指出,实施统一登记能够实现登记查询的“一站式服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不间断的在线服务,当事人可随时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须登记机构审核,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二是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谢丹表示,统一登记涵盖了企业常用融资的担保类型,如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业务,以及保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统一登记的办理主体也由以前的“企业等担保人为主”转变“为以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为主”,免去企业到现场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的负担。

三是明显提升了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接受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意愿。谢丹解释,统一登记能够便利金融机构查询动产和权利的已担保信息,清楚掌握担保权的优先顺位,降低和控制信贷风险和成本,更好地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新登记制度取消实质审查,交易真实性如何保证?

央行:如出现虚假登记,系统将提供充分救济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后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之下,登记机构不再对担保权人等所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那么,新的登记制度将如何确保登记内容真实性?又需如何避免虚假信息带来的融资风险和成本的提升?

就此问题,谢丹指出,在实质审查模式下,当事人要提交担保合同、基础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全部材料,登记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种模式会显著延长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增加登记成本,不利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取得公示效力。

取消实质审查并非我国的单独行为。从国际上看,目前已经有71个经济体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成为通行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担保交易示范法》也明确提倡自主登记的方式。

因此,在谢丹看来:“与实质审查相比,自主登记能够显著提高登记效率,也符合现代登记服务理念和国际上最佳实践经验。”

至于在自主登记模式下保障交易真实性的问题,谢丹指出,一方面是办理登记的担保权人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地填写登记信息。实施统一登记后,办理登记的主体变更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设定担保前会主动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状态,也会在登记时全面准确地登记担保财产信息。从前期四个地方的试点情况来看,没有发生因虚假登记出现的纠纷。

第二方面,谢丹表示,如果出现错误或虚假登记,登记系统会提供充分救济渠道。当事人发现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异议登记。同时征信中心可以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此外,谢丹还指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均通过身份验证,如果因虚假登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

杨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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