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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改判背后:凶手被认定曾猥亵其他幼女,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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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强奸杀害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受被害女童母亲陈礼言委托代理此案,他表示,今日开庭时,当审判长读到判决书中“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等相关内容时,感触颇深。

红星新闻独家报道“百香果女童”案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后,引发广泛关注。随后,最高法调卷审查后指令再审。最终,改判凶手死刑。28日,侯士朝律师首次向详细披露了再审判决的更多细节。

二审法院曾考虑自首情节改判死缓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0岁女童杨晓燕一岁左右时,爸爸因救人去世,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独自卖百香果获得32元,杨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女童双眼和颈部,拿走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两日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2019年7月12日,杨光毅一审被判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

▲“百香果女孩”杨晓燕 受访者供图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高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杨晓燕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后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20年12月15日,广西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依法开庭审理。

杨晓燕母亲陈礼言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王飞代理此案,经过律师走访当地发现,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本案案发的同一地点,造成多名女孩产生心理阴影。

代理律师侯士朝在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该证据线索,以反映杨光毅人身危险性大;并提出杨光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杨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应以其有自首情节就改判死缓,其犯罪手段极端残忍应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再审时也指出二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法院改判死刑。

再审查明凶手曾猥亵多名幼女

侯士朝律师还首次向详细披露了再审判决的如下细节:

针对侯士朝律师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杨光毅曾骚扰其他幼女的证据线索。法院再审时查明,1989年出生的杨光毅案发前有多次骚扰、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其中,证人杨某红证实,2007年至2008年,她大约10岁,曾被杨光毅跟踪尾随两次,一次是杨晓燕遇害案案情中提到的小竹林附近,另一次是在一个路口,两次她都发现杨光毅躲在山上一直盯着她,“眼神令人恐惧”,对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杨某红的爸爸杨某杰证言,10年前大女儿杨某红曾被杨光毅追赶,五六年前,他的二女儿杨某青在房间看书时,杨光毅曾开门往房间看,杨某青发现后大喊杨光毅才跑出去。杨某杰的三女儿杨某洁六七岁时也被杨光毅抱过几次,其中一次是在本案案发前一两个月。

杨光毅在侦查和再审期间的供述也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他称抱这些小女孩时,一般会摸他们的上身和大腿。

改判死刑:虽自首但情节恶劣

侯士朝律师透露,广西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杨光毅强奸致杨晓燕死亡的事实,作案动机明确,整个犯罪过程行为连贯、逻辑性强,具有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意识和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杨光毅辩护律师提出作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采纳检察院和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杨光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

杨光毅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掐颈、捅刺双眼、割刺颈部等暴力行为,是为了排除被害人反抗而达到奸淫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关于杨光毅强奸后将杨晓燕装袋滚下山、浸入水坑等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医鉴定意见已排除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可能性,无法确定杨光毅将被害人装袋滚下山时她是否已死亡,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出发,不单独作为犯罪评价,但应当将该行为纳入强奸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杨光毅在被害人丧失意识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32元钱的行为,未认定为抢劫罪和盗窃罪。广西高院再审期间查明杨光毅在案发前有猥亵幼女的行为,品行卑劣,主观恶性深。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属于此案再审审查范围。

法院认为,杨光毅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致人死亡,构成强奸罪,未采纳对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数罪并罚的意见。杨光毅在其父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

再审法院同时也提到,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目的是促进罪犯认罪悔罪,主动接受法律制裁,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由于刑事犯罪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刑法虽然对自首作出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但并不是一律都必须从轻、减轻处罚。案件兼具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在决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本案中,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行为具有奸淫幼女、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等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为: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陈卿媛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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