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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作幌子 网络没商量

影视投资作幌子 网络没商量

  湖南法院网讯 2020年11月20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影视投资”为名义实施的电信网络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罪分别判处张某祥、刘某平等17名被告人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8名被害人损失共计55万余元。

  2020年3月底,以张某祥、刘某平为首的团伙通过网络搭建了“映艺娱乐”App,并通过微信等媒介虚假宣传该App系某影视明星刘某华公司旗下的影视投资平台,将目前正在拍摄中的数十部电影、电视剧挂在软件首页,谎称投资影视可获高额回报,引诱被害人投资。在被害人投资前期,张某祥、刘某平通过后台操作,对被害人进行少量返利,从而进一步引诱被害人加大投资。待被害人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张某祥、刘某平便操作后台“崩盘”,从而对被害人的投资款“一键收割”予以骗取。“映艺娱乐”App上线共十余天即被查获,据查,该团伙共计被害人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祥、刘某平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祥、刘某平系主犯,刘某华、张某强等15人系从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各被告人均应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了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认定各被告人犯罪金额55万余元。双峰法院根据众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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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优特传媒影视投资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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