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文化及艺术
新时期文艺理论的几度转折、几番风雨,均与意识形态论息息相关。七八年“思想解放”处于前奏曲阶段,朱光潜率先提出,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是两个概念,企图使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独立的思想文化艺术系统,去掉上层建筑的内核;到了八七、八八年,文艺能否作为一种意识和意识形态,不仅受到了空前的怀疑和驳斥,而且有人以为文艺的不朽,生命在于反意识形态;九O年,思想文化处于调整期,陆梅林连续发出两篇长文,再次引起思想界、理论界的关注和讨论,“艺术意识形态论”方面的歧见,自有复杂的原因,并可能继续争论下去。笔者在《意识形态与文艺阐释》中曾对意识形态理论作过简要的描述,这里只想在理论上对12年来出现的非上层建筑论、非意识形态论、泛意识形态进行尝试性的评论,以期建立并探索“意识形态学”的诸课题。
一般说来,上层建筑具有两大部类:上层建筑和精神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核心是政权,具有政权所产生的诸多机构和门类,如法律和执法机构、国防和军队、行政和行政实施部门。精神层建筑的核心是主义,精神上层建筑以主义为中心,具有思想、理论、宣传、新闻、出版、文艺、学术、文化等形态和相应的机构,惯称意识形态及其机构。上层建筑中这两者的关系曾被命名为身体之“两手”的关系,或“的两手”,或“反的两手”,皆称谓它们的关系,失去其中任何一只手,只能是独臂将军;两只手都砍去,上层建筑的作用便不复存在了。
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呈水乳关系。意识形态是精神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中一只有生命的活动的手。秦皇始听从李斯谏言,焚书坑儒,把借古非今、低毁皇权的濡生碎尸万段,使其文章灰飞烟灭,为的是加强统治。汉武帝依董仲舒所谓:“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定孔学为正统,罢百家而独尊儒,孔学遂成为封建时代精神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的核心。苏渊雷《孔学判摄》以为:“老子主无名无为,不利于干涉;墨家创兼爱,重平等,尚贤任能,尤不便于。惟独孔学,严等差,贵秩序,与人民言服从,与君主言仁政,以宗法为维系社会之手段,而达巩固君权之目的。”夏曾佑《中国古代史》说:汉武帝尊儒术之机,“非有契于仁义恭俭,实视儒术为最便于之教耳”。汉武帝而后直至博仪,儒学意识形态在古国雄居两千年。西方有城邦帝国时期、神学时代、启蒙时代、“”时代等,其朝代沿革多以其意识形态核心思想名之。倘若布鲁诺生活在20世纪,他也许可得到诺贝尔奖,但他生活在16世纪,热衷于科学和宗教改革,1600年被教庭烧死。由此可见欧洲古代意识形态作为精神上层建筑的严肃性乃至严酷性之一斑。这一只手,古今中外的上层建筑都有,乃社会、历史决定的,只是性质和程度不同而已。
上层建筑之所以非要意识形态不可,是为上层建筑的职能规定的。上层建筑亦如人之身体一样,有灵与肉两部分,意识形态主要体现其“灵”的一部分,作用于人的灵的部分或精神部分。美国学家戴维伊斯顿的《生活的系统分析》,把它作为劳动分工内部聚合程度的标志,作为成员们对共同体依附的手段,作为大家互相关注、联络、对需要感知的反应、相互同情、依赖、忠诚、支持的条件。西方五、六十年代竭力反对社会主义,采取许多断然措施、人的“宣传战”,原因是怕“”资本主义上层建筑及其成员,使其共同体变质,而对中国的儒、佛、道、藏等多已成为过去了的意识形态大刮研究之风,主要因这些无损于它的上层建筑,对他们属于有益无害或无益无害类型的文化产品。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和平演变”,主要在于它们可能侵蚀、影响乃至破坏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从而有害于它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巩固与发展,至于他们的科技及一般文化艺术产品,以拿来主义取之,以服务于社会主义消化吸收之。因此,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宣传战、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战略,都是为了扩大各自上层建筑的职能范围,反对各自对自己的反作用,具有精神上层建筑之战的性质。这是现代国际格局尤其是意识形态格局所形成的事实。怎么评价它,是另一回事。事实的客观性与评论的主观多义性有时并非一致的。基于这种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所以各上层建筑并不因为评论的多义性而抛弃、否定各自的意识形态的存在及发展,对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尤其如此。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文艺,具有上层建筑的地位。井不是所有的文艺都属于意识形态的,但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必然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性质是上层建筑,具有意识形态这一性质的文艺属上层建筑,不具有的就不属于上层建筑。检索作品是否属意识形态类的作品,关键是看它是否具有上层建筑的性质。《诗经》、《圣经》、《古兰经》,产生时并不属于精神上层建筑,有些只是民间流传的文学作品。它们由民间层次提高到上层建筑地位,并不是自觉的,而是自发的,是被“用”到上层建筑层次的。《诗经》由孔子编定而成“经”,有“不学诗,无以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及兴、观、群、怨的功能;《左传隐公十一年》把“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翟、序人民、利后嗣”的大事,《诗经》与之并列,可谓辉煌至极了。《旧约全书》原是古希伯莱民族从部落时代到“巴比伦之囚”后的文献结集,后来成为犹太教和教的经典,现在徒读它,不会把它与民间文学等量齐观,而作为圣人语言和神圣经典视之。《古兰经》是穆罕默德传教时以真主安拉名义发表演讲的结集,如今阿拉伯民族尤其伊斯兰视之为圣训。这三部文学作品主要是在接受、阐释、发挥的功能中成为意识形态类作品的。就审美性来说,《诗经》与《楚辞》各有千秋,但前者是“经”,后者归“骚”,地位不可同日而语。由《旧约》“士师记”情节衍化而成的乔变《坎特伯雷故事集》,弥尔顿《力士参孙》的文学成绩远胜于前者,而“士师记”却在《旧约》中成为教义经典的一部分。更不用说《古兰经》与《一千零一夜》的地位悬殊了。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是现实的产物,其现实性比历史性更为重要。在现实性上,意识形态的性质是上层建筑;在历史性上,由于上层建筑的更迭和意识形态作为精神形式的特殊关系,它的变化显得异彩纷呈,有的仍居于上层建筑之中,有的则蜕变为一般的思想文化和艺术产品。《诗经》的命运属于后者。
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水乳关系为什么被有的理论家看作水火关系?这有理论的原因,也有实践的原因。意识形态是具有实践精神的精神形式。曾几何时,理论上不注意区分上层建筑与精神上层建筑的关系,并用上层建筑取精神上层建筑而代之,实践上以行政方式代替精神生产;客观上这就为朱光潜提出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是两码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空间。朱光潜《西方美学史序论》中对这个问题的集中论述,亦走入了另一极端。
第一,他仍然没有区分并把握上层建筑与精神上层建筑的关系,而是把它们隔离开来;第二,没能区别并把握作为精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与非上层建筑性质的思想文化艺术的关系,而是把它们“合二为一”,当作一回事了,从而一只手把上层建筑送给上层建筑,一只手把精神上层建筑送给非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其实,意识形态如果失其上层建筑属性,就失去了它的内质,也就失去了它的实践精神。上层建筑为了适应并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它是能动的、实践的;精神上层建筑也是能动的、实践的,同时它的精神性亦决定它是种实践精神;意识形态可以简称为,是以上层建筑为本质,具有实践精神的精神形式,如果抽其本质、除其特色,已仅仅成为精神形式了。因此,非上层建筑论根本上是一种非意识形态论;第三,意识形态与非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具有特殊性与普遍性、现实性与历史性的关系。在普遍性上,它们都是精神形式;在特殊性上,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在现实性上,意识形态处于上层建筑之中;在历史性上,它可能处于非上层建筑之中,而与具有普遍性的精神形式共处,有点象人在位与在野而仍然是人一样,而在位时处于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不能用普遍性掩饰其特殊性,不能用历史性忽视其现实性,或者相反。朱光潜关于意识形态的“非上层建筑论”,至今仍有影响。因而现在有必要提出反思,重新论证,从而正确区分并把握上层建筑与精神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与非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的关系,确认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水乳关系。
十多年来,在认识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上,有一条从非上层建筑论到非意识形态论至泛意识形态论的线索。非意识形态论根据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原为一词并为一体的理论,以为文艺不是观念形态,因而也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的关系问题,又一次抛入我们的视野。
在词源和语用的关系上,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实为二致。词源上,这两个中文词虽同出西文一个词,但在语用上却有重要差异。这两个中文词同出于英文的Ideology,或德文的Ideologie。这个英文词或德文词译成观念形态、观念体系、思想体系、观念学,均通;译成意识形态,也非不通。马恩合著的“DieDeutscheIdeologie”,郭沫若译为《德意志思想体系》,中央编译局译成《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对题目的直译上,郭译比中译更为准确;在对内容的把握上中译比郭译更帖切。如果仅在题目的译法上,译成《德意志观念形态》也许更符合原文意思。“意识的德文为“BewuBtsein”,与存在“Sein”是相对应的概念,与“Idee”是不同的。“思想”的德文为:“denken”,“denken”译成中文的思想、思念、思考都通。如中文的多思,德文为mehrdenken,沉思为SeinenGedanken,文思为Ged一ankenganbeimsehreben,思想家为Denke-n。德文中,denken与中文的“思”和“想”的意思更为帖近,比已经成为思想形式的观念、概念的“Idee”远为充分。Idee主要指观念、概念,主要不是指意识和思想。德文中“思想体系”早些时为ideologisehessystem,Ideologie是后来用的词。所以,“DieDeutseheIdeolgie”的两个中文译名,多就引申义而言。德文中的denken与英文的think(名词为thought)更接近,如思想,.标准的译名为MaoZedongthought,不能译为Maoidea。因此,Ideology或Ideologie译为观念形态比译成意识形态更合适。以往在对Ideology或Ideologie的译名上,存在着中文的译法上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因本来就是由一个西文词译过来的,中文的差异不等于说西文就有差异。词源上的辨识只能说明中译名上的差异。朱光潜英、德文烂熟于心,他说文艺不属于上层建筑(uberbau),而不在观念形态与意识形态的译名上绕圈子。人们可以从中看出他对词源的认识上的有力把握以及作为一个理论家击中要害的功力。
语用上的差异就更大了。观念形态,用在上层建筑上成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属于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它不属于上层建筑,就是非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德里达的消解主义学说,是观念形态的,但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政党、社会共同体把它们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因而它们仍属于非意识形态的观念形态。能够导致泛性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的学说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没有能成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的。黑格尔与叔本华的哲学都属于观念形态,黑格尔的理念主义成为普鲁士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则不属于这个层次。国内外有人以为黑格尔学说因包罗万象才成为意识形态。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在它成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后,即使黑格尔本人早夭或没写出题材异常丰厚的论著,上层建筑的成员会委托某个人或某些人使其主义和思想更为完备和完善的,从而拓展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的面积,增强其体积,提高其质量和效益。这是上层建筑的需要和发展的必然产物,与学术上的传人和艺术的子弟不完全相同。孔子缔造的一套学说,如果只是思想史的材料,那就不可能有那么大的作用。惟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所以不仅有他的“七十二贤人”发扬光大之,而且有两千多年来千百人继承并完善之,汉代有董仲舒,宋代有朱熹,明代有王阳明,清代有王夫之,都在进行这方面发扬并完善的工作。费正清的《美国与中国》说过:“只有当我们认识了游牧民族之征服中国,不仅没有摧毁反而竞加强了这一思想格局,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这个思想格局如何具有那么强大的生命力。”(四版,中译,P.60)费正清所谓的这种思强格局的生命力,就是我们常说的意识形态的生命力,与连绵不断的《楚辞》研究史和《楚辞》在不断被阐发所产生的生命力是不同的,与《易经》的微言大义不断被揭示的情况亦相殊异。就是说,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与不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是不同的。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的根本差异,就在于前者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后者有时则不是,因此,即便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这两个词都源于Ideology或Ideologie,但在用法上的差别是很大的。
语用上的差异不仅体现在“质”上,还表现在“量”上。“质”的差异的分水岭在于上层建筑,“量”的差异的标志是意识形态既包括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又包含作为上层建筑的非观念形态。文学艺术,总体上属于非观念形态领域,但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学艺术,属于意识形态之列。不能说诗词、小说、音乐、舞蹈、绘画、有关工艺品和建筑,是属于观念形态的;但它们如果属于上层建筑,就属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包括许多非观念形态的行业和领域。人类的精神形式,远非观念形态一种所能概括的,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亦如此。意识形态具有实践精神,实践精神不可能用观念形态这一言以蔽之。因此,在精神上层建筑之中,观念形态只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是相当重要,十分必要的一部分,但充其量也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国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社会学》中写道:“社会的全部文化因素,即我们前面讲过的规范、价值观体系、行为模式,都具有同国家一样的性质和功能。它们构成马克思主义涵义上的意识形态,即旨在为社会结构,比如说生产工具占有者统治辩解的观念体系和价值体系”(中译,P.238),美国戴维伊斯顿的《生活的系统分析》专门提到情绪、情感在意识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价值体系、行为方式、情绪、情感一般是不与观念形态等量齐观的,但都属于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属于意识形态。奥地利的恩费歇尔在《艺术与思想的上层建筑》提到的:“艺术的形式也多少适应于社会结构。例如,荷马史诗之于早期的君主制(好战的首领由集体之中兴起),多立斯颂歌之于贵族社会,戏剧之于的希腊城邦。在中世纪的欧洲,行吟诗人或吟游诗人的创作为一个新兴的阶级所支持,这便是骑士小贵族;这些诗作表达骑士的立场,并由此表达整个封建主义的立场。在等级制度中,等级是艺术的上层建筑的支柱,每个等级自身独立,而一切等级又竭力向上发展,象是哥特式天主教堂里的支柱,人们一致肯定它们的地位是神圣的。”(引自《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文选》,P332),其中有关艺术形式、天主教堂等亦非观念形态,而作为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存在着。观念形态,本质上是观念与其逻辑形式的组合体;而非观念、非逻辑形式的精神形式数不胜数,不胜枚举;只要它们具有上层建筑的性质,都属于意识形态之列。意识形态既包括理性、知性、感性等形式,还包括许多意识形态性的实践活动,如礼拜、朝圣、奔走呼号式的口头宣传及有线和无线电的宣传、演说等活动,从而在实践中增强意识形态的力量,使之转化为社会实践和社会生产力,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世界。
在形式逻辑上,谓词对主词的解释,忌同语反复。不能说“树”的意思就是“树”,“人”的意思就是“人”,“Ideologe”的意思就是“Ibeologe”或“Ideologie”的意思就是“Ideologie”,“意识形态”的意思就是“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的意思就是“观念形态”;更不能根据译名的差异进行解释,不能说Inspiration有“灵感”和“烟士波里顿”两种译名,就说“灵感”的意思是“烟士波里顿”;不能说Husband有“丈夫”和“黑漆板凳,,两种译名,就说“丈夫”的意思是“黑漆板凳”;同样,不能说Ideology有“意识形态”和“观念形态”两种译名,就断定“意识形态”的意义是“观念形态”,而不是观念形态的就是非意识形态的。
所以,即使在词源与语用、形式逻辑这些最基本的层次上讲,说文艺不是观念形态因而是非意识形态的,都是不科学、不准确的。由此而说明文艺具有非观念形态的因素因而也具有非意识形态因素,也一样说不通。
文学艺术是一种精神形式,古往今来对此从无异议。有争议的是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一种什么样的形式,合起来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形式。这种精神形式的特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要讨论;已经讨论了几千年,还会讨论几千年。但是,从来没有人因为这种精神形式的特殊性就否认它不是精神形式。文学艺术主要是一种审美的精神形式,与伦理学主要是一种道德的精神形式、哲学主要是一种思辩的精神形式不同。不过,文学艺术的审美的特殊性,并没有改变它是一种精神形式这个总的特征。
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是上层建筑的一种精神形式,这种文学艺术作为上层建筑的审美的精神形式,从来就不是观念形态。广义上的文学艺术,也不是观念形态。有些哲理诗、哲理小说、理性画、意识形态性电影,其中有哲理、理性、包括理性的意识形态因素,有观念乃至观态形态的某些因素,但是,它们毕竟是诗、小说、画、电影,而不是哲学和观念形态本身,是审美的精神形式。审美的精神形式包括观念、理性、知性、感性乃至非理性和无意识的形式,构成文学艺术的若干组成部分。作为精神上层建筑的文学艺术,是审美的精神形式,是意识形态这种精神形式中的一个部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意识形态共性的上层建筑和精神形式的特点,一是具有文学艺术个性的审美的特点。离开了这两个特点,就不能称之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可能是其他的部类或其他的文学艺术了。因此,作为意识形态之一的文学艺术本来就不是观念形态,何以由此而产生非意识形态论之说,何以由此生发出非意识形态化之论?非意识形态的核心是抽掉其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地位,加上把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等同视之,认为文学艺术不是观念形态就不是意识形态,这在理论上就是错上加错。可以这么说,朱光潜的非上层建筑论,实为非意识形态论,抽掉了上层建筑,但在理论准备和认识上没有出现从观念形态否决意识形态的错误;从观念形态来否定意识形态,理论上就显得准备不足、认识上也是错误的了。所以说,属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是上层建筑的审美精神形式,不可能由此导致非意识形态论,更不可能导致非意识形态化之说。这种“非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把本不属于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的特点强加于它,那会出现非意识形态论、非哲学论、非物理学论、非地球论、非卫星论、非天体论了。凤、马、牛本来就不相及。
“非意识形态因素论”的毛病之一在于,没有看到文学艺术是审美的精神形式,没有看到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是上层建筑的审美的精神形式。这种“非论”在观念和形态这个合成词上做文章。以为文艺作品中有的有观念因素,有的没有观念因素;有的有观态形态的因素,有的没有这个因素;没有的因素就是非意识形态因素。这是没有什么道理的。观念也好,非观念的感性认识、非理性也好,梦幻也好,都属于精神之列;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其精神内容本来就包括了它们,怎么能从本来就包括了非观念因素的精神形式就得出非意识形态因素论的结论呢?语言也好,符号也好,画画用的颜料、雕刻用的石块和玻璃钢、舞蹈中的也好,都属表达精神的形式之类,形式诸因素中包括了它们,由此而推导出非意识形态因素论,显然缺乏说服力,好象意识形态没有和不需要形式。实质上,当明确了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是上层建筑的审美精神形式之后,当看到精神、形式及共合成的广泛包容性之后,这种“非论”的问题便一目了然了。
泛意识形态论者往往把意识形态当作意识的形态。其实,意识形态不同于意识及其形态;意识的形态,广义地看就是文化;因而意识形态亦不同于这种广义的文化。
意识,本是人脑的结构之一,有人脑便有意识。生物学、心理学、哲学等多种学科都有强有力的理论说明,这是被人们公认的结论。现代发生学发现婴儿有意识,精神分析学论证神经病人也有意识。这是人种的演变自然形成的,是历史文化的积淀造成的,是现实社会和人文环境产生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生的磨砺而丰厚,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意识”这个词,来源很早,在古希腊罗马的大量著作中都可以见到,不过常常把它与灵魂联系在一起而已;从R笛卡尔开始,提出了精神与物质对立的二元论观念,从此便成为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意识”常出现于心理学中,成为心理学的重要概念。1690年,洛克提出了意识是个人心中出现的一切的知觉的看法,以后关于这个词的心理学解释日渐趋多,与审美学中关于“美”的释义的多样性差不多。只要人类存在,就有意识。
意识是个普遍性的概念,相比之下,意识形态是个特殊性的概念。意识表现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是在此基础上的升华和发展。意识形态的核心还是意识和观念,观念实为意识的一种,是凝聚了一些基本意识的概念、范畴和判断。马克思主义确立的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主义意识形态,既有无产阶级的群体意识,也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创造者的个人意识,还有他们以前的部分先哲和同时代人的意识,以及由人们在实践中提供的各种意识。它是在普遍意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特殊意识,成为党的思想纲领和执政时的统治思想,由此而与其他种种意识和意识形态相区别。
从语汇系统说,“意识形态”这个词定型的时间距今不到两个世纪。1801年,法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D特拉西在《意识形态概论》(一译《观念学概论》)中一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把它作为考察观念的普遍原则和发生规律的学说,具有今天所说的元哲学的意义;并把个人自由与对国家的设计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一种观念或精神上层建筑。拿破仑起先是这种学说的信徒,支持特拉西的观点。后来,务实的军事家拿破仑认为相信这种学说是不能克敌制胜的,将1812年法俄战争的失利归咎于这种学说的影响,成为这种学说的反叛者。或者说,“意识形态”从它命名的那天起,就不是一个讨论一般意识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个元哲学的问题,而是以和社会哲学为核心的作为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的问题。
泛意识形态论的失误在于:量上扩展了意识形态的内涵和外延,扩大到几乎与意识同等的地步,未能严格地把握意识与意识形态这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关系,不能科学地区别意识与意识形态的界线。因而既不能说明意识形态的范围,也不能指出文艺的意识形态的特性,对针对的问题的驳斥更不能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以这种结论驳斥非意识形态论和非意识形态因素论,是不得要领的。首先,以意识论批评非意识形态论不准确;非意识形态论从来就没有否定意识,正是在突出地强化文艺作为一种意识的普遍性而不是说明文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特殊性,用具有普遍性的意识说明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泛意识形态论的理解;这种“泛论”如果忽视了上层建筑的质的规定性,它也是一种“非论”,因为意识论本来就不是意识形态论。其次,承认意识形态亦是观念形态,又承认工艺美术、建筑艺术、书法艺术、摄影等等属于物质形态的艺术,而不是属于观念形态的艺术,这等于说艺术具有非意识形态的因素,相当一部分艺术种类就是非意识形态的;而且,这比抽象地只在理论层面讨论非意识形态性、非意识形态因素更为具体、远为充分、落到了实处。这种论证,貌似驳论,实为证明,证明的正是要批驳的。究其原因,无外乎前面分别谈到的两条:一是在质、量、度诸方面未能区别意识与意识形态的语义界限;二是未能区别作为意识的文艺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的界限,或者说未能区别总体文艺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的分界线。
从“形态”上:说,仅在字面上理解意识形态是不够的。意识的形态,实际上就是文化。无论哪种文化,都是一种意识的形态;与自然相对立的范畴,人的意识外化的形态就是文化。也就是说,存在的对应范畴是意识,自然的对应范畴是文化。意识形态相对应的范畴,既不是存在,也不是自然,而是作为种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范畴中理解意识形态,就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本真意义上理解意识形态。而在存在与意识相对应的范畴上理解意识,就是一个本体论哲学的问题了;在自然与文化的关系范畴中理解文化,就是个文化哲学的问题了。本体论哲学也好,文化哲学也好,只是理解意识形态的一般基础和参照物,还不能成为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所理解的意识形态的语义范围。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对“意识”和“文化”作了如下的定义。它认为,意识是与物质相对应的哲学范畴,具有两大特征:一、它是人脑的机能,二、它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的能力和创造的成果。其实,能力、创造本质上都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们的成果是文化,也可以说意识外化的成果就是文化。《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给“意识形态”的特征作了这样的描述,认为它是社会哲学或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从狭义上说,它有五个特点:一、它包含一种关于人类经验和外部世界的解释性的综合理论,二、以概括、抽象的措词提出一种社会组织的纲领;三、式定实现这个纲领需要斗争;四、要吸收忠实的信徒,要求人们承担义务;五、面向广大群众,但往往对知识分子授予某种特殊的领导任务。《百科全书》中的释义,虽不能构成我们立论的基础,但多少可以作为某种具有权威性的参考意见或根据,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意识、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泛意识形态论表现的另一个缺憾,就是没有看到这种联系和区别。或者说,在深层结构上,它未能区别意识与意识形态的意义,在表层结构上,它未能区别文化与艺术的意义,未能区分一般文化艺术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艺术的性质,反而把意识形态的字面意义与它的性质混淆在一起。如果在字面上理解,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有意义的形式,就是文化。有的美学家把贝尔的所谓“有意味的形式”作为艺术的定义奉为圣训,其实贝尔的这个说法用在解释文化上,比用在解释艺术上更为恰当。如果把意识形态当作这种有意义的形式,当作文化,用它来解释艺术,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的《矛盾论》指出,看问题下定义,不仅要看到普遍性,更要看到特殊性;忽略特殊性,就容易走向教条主义。意识形态是有特殊性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和艺术也是有特殊性的,不能用意识、文化、艺术的一般释义的普遍性淹没它们的特殊性,正象不能用海洋淹没运河一样。
与这个问题相关切的,还有一个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与区别的问题。说到底,社会意识形式就是一种文化;反过来说,文化就是社会意识形式。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形形色色的文化,无一不是社会意识形式。有的理论家把社会意识形式当作意识形态,或把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形式,或者把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当作一码事。这也是用普遍性代替特殊性的一种方式,也是用文化的语义替代意识形态的意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意识形态当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一种文化;但是,这“一种”不是没有它的特殊性的。文艺是一种广义的文化,后者习惯上称“大文化”,但只是用文化或“大文化”的释义定义文艺的话,文艺的特殊意义就被抹杀了。意识形态的情况也如此。社会意识形式既有包含上层建筑精神形式的一面,也有不含这种精神形式的一面。作为上层建筑精神形式的这类社会意识形式属意识形态范围,不含有这类社会意识形认的就不在意识形态的范围之列。不加区别地把社会意识形式作为意识形态的定义,就是一种泛意识形态论,本质上也可视为一种非意识形态论。其在方上的失误,与用意识论、文化论代替意识形态论的失误如出一辙。文化作为意识的形态,与它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并不是矛盾的;意识分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个体意识外化为形态并交给社会,就成为社会意识形式的一个方面;社会意识的外化就是社会意识形式。
当然,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泛意识形态论走向唯意识形态论,从强调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到否定意识形态与意识、文化及社会意识形式的普遍性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区别本质上也是联系的一种内在形式。这种联系的标志是:意识形态从意识、文化及社会意识形式中来,到它们中去;正象理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一样。世界上,追求绝对的独立和彻底的特殊性原则,不仅是不符合辩证法原则的,也是做不到的。所谓“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仙子的哲学,有时能鼓励人,有时也能骗人;荷花的根子就在淤泥中,根子都“染”了,荷花“染”不“染”能在多大程度上说明它是独立的?因此,我们仍然坚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联系中把握意识形态与意识、文化及社会意识形式的矛盾关系。
意识形态与文学艺术的关系问题,近年来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怎样把握总体文艺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的关系,一是如何理解作为意识形态文艺的超意识形态的现象?
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表现在文艺土就有一个总体文艺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的关系。前段由于未能区别意识与意识形态的界线,出现了要么只承认总体文艺而否定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要么只承认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而否定总体文艺的极端对立的意见;随着就出现了为了捍卫总体文艺而提出意识形态论的情况,或为了维护意识形态及其文艺而提出泛意识形态论的现象。理论上解决这对矛盾的办法,至少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区分并把握意识与意识形态的界线及其关系,二是承认这两种文艺都是客观存在的,三是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一方面己经明确了,区别这两种文艺的关键是看有无上层建筑这一根本条件。
理论上承认总体文艺,就有一个承认非意识形态的文艺的问题,总体文艺内部的情况是异常复杂的,其中有的受过意识形态的影响,但其主旋律不属于意识形态;有的作品则与意识形态全然无干。总体文艺的性质,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相比较,属非意识形态文艺一类。古今中外文艺史上存在大量这类作品,其中许多是艺术精品、人类文化艺术的杰作,获得广大的读者和观众,具有不朽的生命力。有些泛意识形态论者在并批评非意识形态论的同时,连非意识形态类的文艺作品也否定掉,这就不是一种客观的态度;还有的把非意识形态论与反意识形态论一同视之,这也是不科学的,反意识形态论本质上具有据此反之的另一种意识形态。
非意识形态论的错误,并不在于承认亘古以来文艺史上的非意识形态类的文艺作品,而在于用这种理论囊括意识形态类的文艺作品,没有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文艺,没有科学地评估意识形态及其文艺的特色、价值、力量和作用,同时自己的门前雪也没打扫干净,对非意识形态类的文艺缺乏扎实而又深入的研究;因为它尚未在论述中区别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不能看到这两类文艺都客观存在着,所以把有些意识形态类的作品和文艺理论也算在自己的帐上,划入自己的范围。硬性地从意识形态论中找出非意识形态论的根据。至于有些以非意识形态论走向反意识形态论的观点,就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并在理论和文艺理论层次上一下子能说清的了。
意识形态类的文艺作品.,不仅数量上不胜枚举,质量上亦蔚然壮观。代表中国文学的诗、词、曲、赋中的大量作品,四大小说,18世纪启蒙主义者的作品、代表19世纪西欧文学水平的雨果、巴尔扎克的作品,代表俄罗斯19世纪小说水平的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复活》,代表社会主义长篇小说水准的《母亲》、《铁流》、《子夜》、《红旗谱》等,都属意识形态类的文学作品,不同历史时期所属的意识形态的性质不同而已。同时,也有意识形态类的文艺理论和文学批评以及它们的历史。
意识形态类文艺与非意识形态类文艺的关系是复杂的。从一个时代的文艺的全局来说,的确有个“主旋律与多样化”的关系,如唐代,既有杜甫式的“致君尧舜上,再使风化淳”的文艺,有白居易式的“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文艺,也有田园诗派至才子派、花间派等流派中的部分非意识形态类的作品。同时,在一个文艺流派内,这两类文艺作.品也是大量存在的,就象武林中同门师派的子弟,有的为报国而打,有的为替天行道而战,有的为打抱不平而攻,有的则为强身健体、抵御外人侵犯而守。在同一个作家身上,往往也是兼而有之。如韩愈,《论佛骨表》《原道》《原毁》《师说》表现出格守儒家纲纪那中流砥柱式的气势和力量,是文道合一论、文以载道论的代表,但其文如《燕喜亭记》,诗如《山石》《南山》就属非意识形态类作品,如柳宗元,唐顺宗时王叔文集团中的一员,文人中改革家的代表之一,有《封建论》那样“识见颇不由人”(陈衍)、“当为万世法叹”(苏轼)、意识形态色彩异常鲜明的文字,但文如《小石潭记》,诗如《江雪》、《见寄》、《偶题》,状物写景,不属意识形态类作品。把握意识形态类作品与非意识形态类作品,主要视其所属的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思想倾向;把握这两者的关系,主要视其时代、流派、艺术家自身及其不同作品的性质而定,既看到其互相独立的关系,也看到其相互互交叉、共生及矛盾的关系。
意识形态类的作品有些被反该意识形态的国度、团体和个人所认可,被非意识形态的团体和个人所赞许,既有该意识形态的观念自身的原因,也有艺术上共同美的关系。如莎士比亚的作品,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的典范作品,为以后绝大多数人士所认同和称赞,就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非意识形态论者据此作为白己的根据,其实是没有多少道理的。意识形态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它凝聚着人类思想的某些精华,并为部分人所信奉和遵行,具有某些真理性,这些真理性本身就能为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具有超越自身和社会共同体属性的价值和力量,艺术美也如此,由此有机组合的意识形态类文艺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价值和力量,不仅不奇怪,而且丝毫不影响它作为意识形态类作品的存在。特殊性本是寓于普遍性之中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及艺术的关系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就这三项的内容来说,就是一个丰富的世界。这里仅就十多年来,我国文艺理论界发表有关三种意见,做点评论,以期将这个问题深入地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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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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