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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目的的沿革及其精神实质

我国教育目的的沿革及其精神实质

  教育目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社会形态、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教育目的。每个时期的教育目的都具有时代特征,反映着当时的社会经济面貌。

  u 1949 年 12 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的总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是新主义的教育,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种新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其方法是理论与实际一致,其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首先为工农兵服务,为当前的斗争服务。”这个方针后来被称为新主义文化教育方针。

  u 1957 年,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同志提出的这个教育方针,反映了社会主义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对我国教育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一直是发展我国教育的重要方针。

  u 1981 年,《中国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加强和改善思想工作,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主义道德教育人民和青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u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我国现阶段教育目的是:“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中国当代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教育目的。

  u 1985 年,《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对教育方针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这个教育方针,既体现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贯思想,又融入了时代发展对人才规格的新要求。

  u 1986 年,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u 1990 年 12 月 30 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国家“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人的方针,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坚定正确的方向放在首位,全面提高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u 1993 年,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 90 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u 1995 年 3 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在新提法中,对人才素质的培养规格仍然是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方向强调的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这个教育目的已经成为全国必须遵行的法律要求。

  《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的教育方针(1999)《决定》对我国的教育方针做了新的表述:“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1)要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因此,要坚持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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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我国的教育宗旨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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